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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悅悅事件”談“好人免責”立法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7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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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天,兩歲女童小悅悅連遭兩車碾過,18名路人視而不見一事,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從“小悅悅事件”談“好人免責”立法

小悅悅的不幸遭遇令人心痛、憤怒,無所釋放的公衆情緒,把目標指向了18名路人,輿論風向隨後被鎖定到人性冷漠、道德缺失上,很多人發出了社會何以冷血至此的詰問。

僅僅以事件中18名路人的行爲,就認爲我們的社會“世風日下”、“道德滑坡”大有偏頗之處。每個人細想自己的生活經歷,都會發現生活中處處存在見義勇爲、助人好施的現象。但需要指出的是,趨利避害是人類的天性,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不能不讓人在事件來臨時有所考慮。南京彭宇案、天津許雲鶴案等事件的出現給人們一個強烈的暗示:“見義勇爲”的後果有可能是“惹禍上身”。因此,若無基本的避險條款,在得與失到來的關鍵時刻,僅憑道德本身有時難以阻止悲劇的發生。

2004年在美國加州,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姑娘發生車禍被卡在車裏,另一位名叫麗莎的女子將其救出,但由於麗莎沒有專業施救技能,導致亞歷山德拉事後癱瘓。2008年亞歷山德拉將麗莎告上法庭,稱麗莎救助疏忽導致其癱瘓,麗莎應爲此負責。2009年,加州議會以75:0票通過“好心人免責條款”,宣佈類似麗莎這樣的案例,因救助他人不慎導致其再受傷害,應予免責。

類似條款在北美地區普遍存在,主要是關於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爲給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損害時的責任免除的法律制度。從立法角度講,一是如何鼓勵及要求人們在情況許可時伸出援手;二是如何保護人們在不求回報助人時受到免責保護。

作爲東方國家,新加坡目前雖尚無類似的“免責條款”,但其嚴格規定:被援助者如事後反咬一口,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爲嚴重者,則以污衊罪論處。對於一些特殊情形,新加坡也有明確規定,例如執勤警察眼看市民被打而不聞不問,構成瀆職罪;監護人對沒有行爲能力的人故意不管不問,致其死亡,將被處以謀殺罪。

道德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細節技術保證的。如果法律規定好心人能夠在一定條件下免責,如果一個國家更依賴法律和專業機構來保護普通人,好心人才會越來越多。事實上,輕易指責一個社會的道德滑坡過於武斷,助人爲樂、見義勇爲的事在我們的社會每天都會發生,因爲救助他人而犧牲的人更是不勝枚舉。究其當時的心態,他們都會說這沒什麼,換了誰都會這樣做,這就是人類的一種天性。

我們的法律法規中對助人爲樂、見義勇爲的行爲已經有着明確的褒獎條例,若進一步做出“好心人能夠在一定條件下免責”的規定,勢必有助於社會正氣的弘揚。(石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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