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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氣死一個老人要賠25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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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氣死一個老人要賠25萬(圖)

鄰居肇女士(化名)因嫌小孩吵鬧,向63歲的李老先生髮難,導致老人猝死。事後,李老先生的老伴和三個子女將肇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賠禮道歉,並索賠52萬餘元。12月9日上午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肇女士的行爲是導致李老先生因病猝死的誘因,考慮到肇女士的過錯程度及其事後沒有歉意表示的情況,法院判決由其承擔8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加上急救費、死亡賠償金等其他費用,肇女士總計賠償死者家屬25.9萬餘元。

嫌小孩吵鬧與鄰居老人發生衝突

2005年起,李老先生從老家搬到北京,與長子一起生活。

2008年9月24日上午7時20分左右,李老先生準備送4歲的小孫子去幼兒園。這時,家住對門的肇女士聲稱小孩太吵鬧,對李老先生髮難。期間雙方發生爭執,並有肢體衝突,李老先生跌倒在地,肇女士手指被咬傷。

肇女士回到房中處理傷口,並先後給其父親、物業公司保安、120打了電話,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及120急救人員到現場時,看見李老先生趴在樓道里。經檢查,李老先生已經死亡。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爲,肇女士作爲一名成年人,應當知道老年人身體較弱,其僅因小孩吵鬧便與老年人發生爭執,並有肢體衝突,致使發生李老先生不排除因病猝死的嚴重結果。肇女士的行爲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民事責任。考慮到肇女士的行爲是導致李老先生因病猝死的誘因,法院認爲,肇女士對李老先生的死亡承擔40%的賠償責任爲宜。

老人享市民待遇未道歉加重精神損害賠償

9日上午宣判時,肇女士本人未出現。其代理人向法院表示,事發以後,肇女士對李老先生履行了積極救助義務。李老先生外傷較輕,不是致死的直接原因。二人在爭吵中是互有責任的,應減輕肇女士的賠償責任。

據老人長子稱,早在2007年,肇女士就曾因嫌其子吵鬧與他進行過交涉,他已告知肇女士老人有心臟病,有事與他本人聯繫。但對此肇女士予以否認。據悉,事發至今,肇女士一直未向李老先生的家人表示過歉意。

法院表示,李老先生生前雖系農民,但其家屬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李老先生生前在北京市內居住,主要生活來源爲長子的工資。因此法院認爲,老人的死亡賠償金應按2008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爲標準計算;喪葬費按照2008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3726.25元,計算六個月。

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法院表示,考慮到肇女士的過錯程度及其事後沒有歉意表示的情況,法院認爲,由肇女士承擔8萬元較爲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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