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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萬分20多筆被轉走 銀行系統存漏洞擔責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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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身份信息泄露的電話,廣州的陳女士(化名)按對方指示登錄“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查詢,並按要求插上網銀U盾。當天,其銀行卡內212萬元分成20多筆被轉走。陳女士起訴開戶行,認爲銀行系統存在安全漏洞。銀行辯稱,案件沒有偵破,款項是否被騙未知,即使被騙也是因爲詐騙分子的行爲,以及陳女士的嚴重過失所致。天河區法院一審認爲,陳女士預留了電話號碼,銀行未全面推行實施轉賬驗證碼,並告知不開通該功能的風險責任自負,也未對跨行多筆大額轉賬進行限制,遂判決銀行承擔七成責任,賠償148.8萬元。銀行上訴,該案日前二審開庭,案件尚在審理中。

212萬分20多筆被轉走 銀行系統存漏洞擔責七成

­儲戶:

­212萬元分20多筆被轉走

­陳女士稱,2014年10月16日前,自己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的賬戶內日常資金僅幾千元,其餘都是理財產品。17日上午,她接到一個電話,告知其身份資料泄露,請檢查相關銀行賬戶以免出現意外。陳女士登錄了電話中聲稱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的主頁查詢鏈接,查詢到個人身份信息,之後對方又讓其上中國公證網進行認證,並按要求插上網銀U盾。陳女士稱,雖然其保持了謹慎的態度,並未輸入賬號和密碼,但事後其銀行賬戶中的存款212萬元被分成20多筆資金划走。

­陳女士認爲,其資金是保存在銀行監管的賬戶之中,銀行應該對資金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銀行系統存在安全漏洞或其他不能歸責於儲戶的原因,導致賬戶資金被盜,應由銀行承擔相應的責任,請求判令該銀行賠償212萬元。

­銀行:

­儲戶輸入密碼有嚴重過失

­被告銀行辯稱,在公安機關未出具結論前,相關事實難以查清,陳女士要求賠償的前提是資金損失是被他人騙取,陳女士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陳女士的交易記錄不能證明是被騙取的。如果是被他人騙取,陳女士是如何配合犯罪分子進行了哪些操作是本案關鍵。

­該銀行表示,即使陳女士的資金是被騙取的,其被騙的主因是犯罪分子的詐騙行爲,以及陳女士個人的過失,包括插入網銀盾和登錄釣魚網站進行操作,以及陳女士未妥善保管自己的網銀戶名、銀行卡號和交易密碼等重要信息。

­法院:

­銀行系統存漏洞擔責七成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雙方存儲關係成立。雖案件未偵破,也未確定侵害人,但被告據此申請中止本案處理不當,法院不予採納。本案應以責任大小劃分分擔比例。

­對於是否存在自行操作付款的認定,從陳女士報案所述及其所提供的證據反映,在相應的款項被劃付後,陳女士立即向公安機關報稱其受騙及過程,足以反映銀行款項的流轉非其本人所爲。作爲專業的銀行機構,在網上使用電子轉賬業務時,更應及時準確、多方面、多層次地保護客戶資金安全性。陳女士開戶時已預留電話,被告銀行有提醒功能,卻未全面實施轉賬驗證碼的推行,未告知不開通該功能的風險責任自負,責任在於銀行。

­法院還認爲,銀行系統未能完全識別U盾系統的唯一性,無法攔截除U盾外其他系統、介質的侵入,導致資金損失。對於大額款項的轉付,該行也沒有加以限制,對大額非同名轉付並未作相應的提示或警示。此外,對於款項的轉付未作到賬限制(24小時到賬),特別是陳女士賬戶在同一天跨行轉賬25筆、每筆5萬元,銀行系統未作任何反應,未實時發現異常並進行攔截。

­綜上,基於該行電子銀行系統及操作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導致客戶資金極易被他人侵入轉付,應承擔主要責任。陳女士在操作電子銀行賬戶時,輸入U盾登錄密碼,對造成密碼泄露也存在一定過錯。遂判被告承擔70%責任,賠償陳女士148.4萬元,同時一併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對此判決,銀行已提出上訴,二審尚在審理中。 (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原標題:被“釣”212萬元 客戶告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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