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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買單”不成遷怒老闆被打 飯店老闆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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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買單”不成遷怒老闆被打  飯店老闆被判緩刑

楊某和朋友在餐廳用了餐,準備結賬時發現,朋友已經搶先買了單。“感覺面子受損”,他與老闆朱某爭吵起來。隨後,憤怒的兩人抓扯、打鬥起來,期間,楊某的鼻部、眼眶打傷,經鑑定,爲輕傷二級。事後,兩人沒能對賠償費用達成一致,楊某將朱某告上法庭。7月4日,記者從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獲悉,由於朱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這是該院認罪認罰改革實施意見審理的首例案件

據悉,這是一起由“搶單”引發的“血案”。2016年9月26日晚,楊某與朋友在成都龍泉驛區一飯店用餐。晚上8點過,當他準備到收銀臺結賬時,老闆娘告知,飯錢已經被其朋友支付。“感覺面子受損”,楊某和老闆娘爭吵起來,隨後,老闆朱某也加入進來。越吵越烈,楊某和朱某開始了抓扯、打鬥。打鬥中,朱某用手將楊某鼻部、眼眶打傷。楊某被打傷後,進入該飯店廚房,拿出菜刀,想要還擊時,被他人阻止。見狀,老闆娘何某報了警。經鑑定,楊某所受傷爲輕傷二級。

案發後,朱某支付了楊某醫療費及相關費用9000餘元,楊某不滿意不諒解,便將朱某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中,楊某要求朱某賠償傷殘賠償金6萬元,誤工費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共計15萬元。朱某表示願意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但15萬元的賠償要求過高,可在法院財政專戶暫存30000元,擬用於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民事賠償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爲,朱某與楊某因口角糾紛而發生抓扯、打鬥,造成楊某輕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但朱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且楊某對自身受到的傷害有一定的責任。朱某用實際行動表明了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故儘管朱某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楊某的諒解,法院仍判處朱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由於楊某未能就誤工費提供證明,而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支持範圍,所以,他的15萬元賠償不能得到支持。

據承辦法官胡棟樑介紹,該案是龍泉驛法院按照認罪認罰改革實施意見審理的首例案件。之所以判處緩刑,主要是考慮到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且認罪認罰。本案被告人和受害人儘管未能達成諒解,但未能達成諒解的原因是被害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是明顯不符合司法公平的鉅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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