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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男孩遭家暴半年三度入院最終喪命 生父獲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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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惠州11歲男童屢遭家暴半年三度入院 喪命惡父之手)

11歲男孩遭家暴半年三度入院最終喪命 生父獲死緩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但廣東省惠州市這個年僅34歲的父親卻狠心虐死自己11歲的大兒子。該男子此前與妻子離異,獨自撫養兩個兒子。父母離異不到一年,男童便已被父親毆打至三度入院,最終命喪親生父親之手。7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

因瑣事被父親毆打,半年內三度入院

刑事裁定書顯示,該男子姓陳,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生活在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2015年6月,陳某與妻子袁某甲協議離婚,兩子小光(化名,10歲)、小亮(化名,4歲)由陳某撫養。陳某與小光、小亮父子三人暫住於惠州市惠城區。陳某因生活瑣事多次毆打小光,小光曾因被打傷於2015年9月和11月住院治療。2016年2月15日11時許,陳某又因瑣事毆打兒子小光,用腳踹踢小光背部致其頭部撞擊鐵門昏迷。次日8時許,陳某將小光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當日,公安機關接羣衆報警,在醫院將陳某抓獲。同年3月5日2時許,小光因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小光符合鈍性外力作用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後,陳某於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相關法律,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覈准。2017年6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廣東高院認爲,被告人陳某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故意傷害其子小光,並致小光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陳某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鑑於陳某歸案後坦白認罪,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陳某的辯護人提出從輕改判的意見,經查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裁定覈准原審判決。

專家說法:受虐兒童難以自救,有賴加強發現體系

在這個案件中,被害人小光在命喪家暴前,曾經因被父親毆打兩度入院,爲什麼相關人員和機構一直未能有效介入?記者瞭解到,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暴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強制報告義務,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然而,這一條款在實踐中困難重重。

廣州市政協委員、廣州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鄭子殷表示,目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需要解決三重障礙。首先是認爲“子女是父母私產”、“家暴是家事”的傳統觀念,需要強力的普法宣傳去扭轉;二是加強“監測—發現”體系,因爲受虐兒童是難以自救的,政府在基層推行的網格化精細管理和《反家暴法》中的強制報告義務將有助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的案件被發現;三是明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主責行政機關。在我國,殘疾人、婦女權益受侵害可向殘聯、婦聯求助,但目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無專門職能部門對接。由於責任主體模糊,各個職能單位之間不容易形成合力,亦難以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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