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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結婚14歲生女 年紀小不懂事被賣淪爲大叔的生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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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關於重慶三姐妹被賣成童養媳的爆炸性新聞引起社會大衆的關注,但是這件事過去這麼久了都沒有任何進展,如今政府人員和警察是如何處理的呢?12歲結婚14歲生女,讓馬泮豔承受着十幾年來的痛苦,本以爲可以重見天日了,可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回覆,難道當地政府被人收買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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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被逼迫結婚,到14歲時慘遭強姦而懷孕生女,前前後後逃跑幾次都沒有成功,最後還是被抓回來暴打一番。12歲結婚14歲生女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婚姻法,因爲當時年紀小不懂事被賣淪爲大叔的生產工具,如今逃出來了,在好心人的幫助下才得以反擊,希望能還她一個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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噩夢開始:12歲結婚,14歲生女

馬泮豔說,事情還得從1997年5月16日說起,那天她們一家在田裏種黃豆,她和大姐撒種,六歲的三妹啼哭不止。父親忽然扯了根藤條抽打三妹,還雙手抓住三妹的腳,將她頭朝下倒立起來。母親誤以爲父親要摔死三妹,掄起鋤頭砸在他的頭上。父親應聲倒地,母親又朝他的後背上刨了兩下,父親就沒了氣息。後經鑑定母親屬於精神分裂,一個月後無罪釋放。大伯找到母親,討要父親出殯期間替馬家收麥子的費用。母親不允,瘋瘋癲癲地消失了。父親去世,母親跑了,馬泮豔和大姐寄養在大伯家,三妹寄養在姑父家。馬泮豔吃不飽穿不暖,每天還要上山砍柴、割豬草、餵豬,稍有差池就是一頓毒打。

2000年農曆臘月,年僅12歲的馬泮豔和13歲的大姐被大伯父分別賣出。買下馬泮豔的是右臉一塊疤的陳學生。沒有婚禮,還不懂婚姻,12歲的馬泮豔成了這個29歲男人的新娘。陳家人帶着馬泮豔到福建打工,陳學生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係。“第一次到陌生的地方,以爲會被賣掉,怕得要死。”馬泮豔說,因爲自己年紀太小找不到工作,還得專人看管,三個月後就被陳家人送回老家巫山縣雙龍鎮。回到鎮上,馬泮豔偷偷跑到二姑家,二姑陪她去報警。雙龍鎮派出所民警帶馬泮豔到醫院檢查,證實處女膜破裂。大伯告訴警察,侄女已經嫁給了陳學生。警察認爲這是一起家庭糾紛,沒有再管。

2001年冬,陳家人將馬泮豔腳上戴着鐵鏈,和陳學生鎖在屋子裏。兩個月後,馬泮豔懷孕了,陳家人才給她去掉鐵鏈。 生完孩子的馬泮豔曾多次逃跑,可都已失敗告終,而每次被抓回來都是一次肉體和心靈的折磨。陳學生的枕邊放着一根三尺長的荊竹,打得最狠的一次:她被剝光衣服,繩子捆着,衣服矇頭,被荊竹抽打。

2007年,19歲的馬泮豔生了一個兒子,但兒子的出生讓她感到更加恥辱,“2005年夏天,陳學生弟弟陳學龍第一次強姦了我,後來我懷孕了他也沒放過我,這個兒子的親生父親是誰我也不知道。”兒子生下時放到她眼前,她看都不看,想摔死這個孩子。

尋求幫助:法院調解,兩人離婚

生下兒子後,陳學生帶她去派出所拍照,做身份證,兩人還拍了張合影。2011年,馬泮豔查詢戶口,發現自己的婚姻狀況一欄裏寫着已婚,這才知道,合影原來是做結婚證用的。

2008年,20歲的她再也無法容忍和一個討厭的老男人生活在一起。她偷出身份證,在巫山縣城的賓館做了兩個月服務員,攢下1200元后去廣東闖蕩。

一個偶然的機會,馬泮豔在廣州遇到一名在政府工作的大姐。聊着聊着,馬泮豔把自己的經歷告訴了大姐。最後,這位大姐鼓勵馬泮豔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幫她曝光。此事引起了媒體的關注,很快發生轉折,2016年6月4日凌晨,經法院調解,兩人宣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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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泮豔說:報案9個月,公安局一直沒有給我回復

婚姻的枷鎖打開了,但馬泮豔不想這樣結束,“他們斷送了一個正常人的人生,必須讓那些人付出代價”。在馬泮豔提供給的一份詢問筆錄顯示,2016年5月4日,她到雙龍派出所報案,控告陳學生在自己未成年時強行發生性關係,強姦幼女;大伯馬正鬆、姑父羅元道拐賣幼女;雙龍派出所與辦結婚證的工作人員瀆職。然而9個月過去了,公安局一直沒有給她回覆。

巫山縣公安局政治處一鄭姓警官說,此事正在調查,有結果會對外公佈。但是對於爲何8個月都沒立案,鄭警官未作回覆。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表明,一般情況七內決定是否立案;特別重、複雜線索經(市)級公安機關負責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延至六十日。巫山縣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則稱,馬泮豔的案件由縣委宣傳部統一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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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如馬泮豔陳述屬實,相關部門的行爲存在不作爲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放表示,如馬泮豔陳述屬實,則相關部門的行爲存在不作爲等問題:1、公安機關當年接到報案,在侵害事實較爲明顯的情況下,認爲屬於家庭糾紛而未立案,存在失職;2、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查驗當事人信息、覈對身份證、年齡以及是否自願結合的前提下方可登記、發證,顯然當時的登記機關沒有進行覈實,當事人甚至對自己將要登記結婚一事並不知情。3、馬泮豔2016年向公安機關報案,長達9個月的時間內都沒有收到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的通知,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9個月的時間已經嚴重超出了應當決定是否立案的時限要求,存在程序性錯誤。

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中存在一個重要情節,即當年在侵害事實發生後不久馬泮豔即去報案,雙龍鎮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視而未立案,這屬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馬泮豔的案子中強姦罪追訴時效並未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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