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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認定終止追究刑責 起訴要求恢復名譽又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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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男子被認定終止追究刑責獲國家賠償,起訴要求恢復名譽又被拘

男子被認定終止追究刑責 起訴要求恢復名譽又被拘

8年前,因涉嫌故意傷害和妨害公務罪,洋縣人潘強文被批捕,卻遲遲未開庭。去年,在先後向兩級檢察機關提起國家賠償後,他終於拿到了漢中市檢察院的《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

近日,華商報記者瞭解到,潘強文再次被移送洋縣檢察院起訴。同時,漢中市中院賠償委員會撤銷了此前漢中市檢察院的《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

回顧

漢中市檢察院去年作出決定書

支持賠償金5436.69元

潘強文說,他兒子潘衛華一直從事攝影工作。2010年5月20日,親戚從外地拉了一車化肥回洋縣,被洋縣一化肥公司職工攔截併發生糾紛。隨後他兒子前往現場拍攝時,與對方發生了爭執。

根據洋縣公安局一份資料顯示,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下午1時許,在洋縣謝村鎮東韓村口,潘衛華(潘強文之子)擅自對發生糾紛的現場進行拍攝,與洋縣玉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虎公司)職工發生爭執,潘衛華用石頭將玉虎公司職工田建斌砸傷,被玉虎化工公司杜文中抓住。

正好途經此處的潘強文發現此情,即下車抱住杜文中的腿,父子二人將杜摔倒在地。潘衛華壓在杜文中上身,致杜文中右膝蓋受傷,洋縣公安局謝村派出所民警在處警過程中,潘強文對民警抱腿並辱罵,後經過謝村鎮幹部、謝村法庭幹警極力拉勸,潘衛華、潘強文二人方纔被帶離現場。

2010年5月21日,潘強文涉嫌故意傷害、妨害公務被刑拘。

根據漢中市檢察院一份《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顯示:本院查明,潘強文於2010年5月21日被刑拘;同年5月26日被洋縣檢察院批捕,同年6月10日取保候審,並於當日釋放。

2011年5月27日,洋縣公安局以潘強文涉嫌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移送洋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洋縣檢察院同年7月6日退回洋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其間,潘強文於2011年7月7日被洋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8月9日,洋縣公安局再次移送起訴;洋縣檢察院於同年8月24日起訴至洋縣法院。同年11月8日,洋縣法院以潘強文不能到案爲由決定不予受理。

2011年11月21日,洋縣檢察院退回洋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之後,洋縣檢察院、洋縣公安局均未做出處理決定。

去年11月20日,漢中市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其中寫明:本院認爲,賠償請求人潘強文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應當視爲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並決定,由洋縣檢察院向賠償請求人潘強文支付被羈押21天的賠償金5436.69元。但這份決定書對潘強文提出的精神撫慰金以及爲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請求予以拒絕。

逆轉

向中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再次被刑拘並起訴

潘強文說,由於此前漢中市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中,對他提出的精神撫慰金以及爲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請求予以拒絕。因此,隨後他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然而,今年1月,潘強文和兒子潘衛華卻再次被洋縣警方刑拘並移送檢察院起訴。

根據4月12日,一份編號爲(2018)陝07委賠1-2號的漢中市中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顯示,1月9日,潘強文被洋縣公安局再次刑拘,1月19日被取保候審;1月11日,洋縣公安局再次將潘強文移送洋縣檢察院起訴;1月16日洋縣檢察院再次以潘強文涉嫌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向洋縣法院提起公訴,洋縣法院於1月23日受理了該案,目前該案正在洋縣法院審理中。

另,潘強文於4月2日申請撤回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但不撤回向漢中市檢察院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賠償委員會認爲,潘強文申請洋縣檢察院無罪逮捕國家賠償一案,現因洋縣檢察院於1月16日將潘強文涉嫌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向洋縣法院再次提起公訴,洋縣法院對該案已經受理,目前正在審理中。即潘強文涉嫌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目前並沒有被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故而,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潘強文申請的國家賠償,經審查,目前並不符合立案條件,應依法予以駁回。

同時,這份決定書中提到,潘強文申請撤回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但不撤回向漢中市檢察院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意即不撤回要求洋縣檢察院進行國家賠償的申請,經審查,潘強文該方面的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予准許。

最終決定,撤銷漢中市檢察院“漢檢賠複決(2017)1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並駁回潘強文的國家賠償申請。

疑問

被認定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爲何又再次起訴?

根據201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依法認定爲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潘強文2011年8月20日被監視居住至2018年1月16日的本次公訴時,已超過監視居住法定6個月時限,且6年來未移送起訴,應當視爲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潘強文的代理律師、陝西敏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常敏安說,這也是漢中市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的依據。但此次漢中市中院賠償委員會未適用兩高院最新司法解釋就撤銷了漢中市檢察院作出且並未申請審查的複議決定書,在適用法律上確有不妥。

“我們作出這樣的決定,是因爲洋縣檢察院又對賠償請求人潘強文提起了公訴,這在法律程序上屬於未終止對申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23日,漢中市中院相關負責人說,這在程序上就不符合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兩高關於刑事國家賠償的最新司法解釋中關於“依法認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那麼,洋縣檢察院時隔7年後又重新對潘強文提起公訴,是否有法律依據呢?隨後,華商報記者與洋縣檢察院取得了聯繫,一位負責人說,他將在請示領導後作出回覆。但截至記者發稿,卻遲遲未得到任何回覆。

“被上級檢察機關認定已經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了,洋縣檢察院爲何又再次起訴呢?”22日,常敏安說,針對潘強文一案,去年11月20日,漢中市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認定:“賠償請求人潘強文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應當視爲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常敏安認爲,漢中市檢察院對本案早有定論,作爲下級洋縣人民檢察院無權違法否定上級作出的決定。

而漢中市中院相關負責人說,如果法院最終判決潘強文無罪,他可以再次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對於這一說法,常敏安說,因原執法行爲的違法之處應當先行糾正、賠償,與下次將要可能發生的賠償是兩回事。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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