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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男”強姦案:施暴者患艾滋病酒下手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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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男”強姦案:施暴者患艾滋病酒下手全過程

身患艾滋病的男子董某,性侵醉酒男性朋友李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北京市法院審判的首例“男男”強姦案。

本案被告人董某,1972年生,住北京市順義區,曾因犯盜竊罪、危險駕駛罪兩次獲刑。

順義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22時許,在順義區某住宅樓臥室內,董某趁李某(男,41歲)酒後熟睡之際,性侵了李某。

案發後,董某主動投案。其與被害人李某已達成和解,並獲得諒解。

而董某自己承認,他於2015年感染了艾滋病。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董某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爲已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處。

鑑於其系自動投案,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諒解,故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2017年10月10日,順義法院判處董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李某爲何會在酒後睡在董某家的牀上?

對此,董某的辯護律師簡短地透露,李某與董某是關係比較相熟的朋友,所以在與李某喝酒聚餐後,董某將其帶回家中,其倒頭就睡,給了董某可乘之機。

他表示,由於雙方當事人目前已經達成和解協議,所以他不便再說詳細案情。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將男性的權利納入刑法的保護範疇,將強制猥褻罪中的“婦女”修改爲“他人”。

律師表示,這一改變歷史性地填補了我國男性性權利保護的空白,但仍與對婦女的保護存在一定差別。

從司法實踐中來看,猥褻婦女和強姦婦女的區別在於是否發生傳統意義上的性交,而量刑上對強姦罪的處罰要明顯高於強制猥褻罪。

律師舉例稱,強姦罪有多種加重情節,最高可判死刑,強制猥褻罪最高刑爲有期徒刑(單一罪名最多15年)。

舉例而言,女性受害人遭受侵害後自殺的,可直接判處強姦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男性受害人自殺的,若判處強制猥褻罪,則只能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如果受害人爲男性,則絲毫未體現猥褻行爲和強姦行爲的差異性,基準刑僅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樣的規定實際上不利於受害人的保護,因爲施害程度不同受到的處罰相同,那麼無異於鼓勵施暴者‘變本加厲’”。

律師強調,雖然總的來說,男女性權利保護存在“區別對待”,但並不意味着性侵男性無罪。

針對北京市法院審判的首例“男男”強姦案,被稱爲“中國性學研究第一人”的原中國人大社會學系退休教授潘綏銘則表示:

“過去對於強姦猥褻案,是將區分性別放在第一位。就是被強姦猥褻對象必須是婦女,男性不包括其中。在我來看,這種將性別放在第一位來認定被性侵害的對象,是極其不合理的。”

潘綏銘認爲,過去對於男性遭受性侵害的集體忽視,也與個人意識不強有關。這些年,隨着個人意識越來越強,人權保障思想也隨之得到強化,很多人認爲,性侵害的對象不再只是女性,這種思想意識的改變,促進了相關法條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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