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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18年1號文件爲高層次人才發錢配房 先落戶再就業不再限購南京2018年1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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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發佈1號文件爲高層次人才發錢配房。南京發佈2018年1號文件允許40歲內本科生先落戶再就業。1號文件具體內容是這幾類人不再限購!引進高層次人才下血本,人才爭奪戰已經在二三線城市上演。

南京2018年1號文件爲高層次人才發錢配房 先落戶再就業不再限購南京2018年1號文

據南京市政府官網消息,南京市日前發佈2018年1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安居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A、B、C類高層次人才,可選擇共有產權房、人才公寓、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中的一種安居方式。

南京2018年1號文件爲高層次人才發錢配房 先落戶再就業不再限購南京2018年1號文 第2張

文件具體內容如下:

高層次人才安居政策

(二)《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中的A、B、C類高層次人才,可選擇共有產權房、人才公寓、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中的一種安居方式。其中,A類人才和在本市承擔國家(國際)重大戰略項目的特殊人才(團隊),實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議”,原則上可在本市選擇申購不低於200平方米的共有產權房、免費租賃2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領不少於300萬元購房補貼中的一種安居方式;B類人才可在本市選擇申購15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產權房、租賃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領最高200萬元購房補貼和每月7500元租賃補貼中的一種安居方式;C類人才可在本市選擇申購12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產權房、租賃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領最高170萬元購房補貼和每月6000元租賃補貼中的一種安居方式。

(三)《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中的A、B、C類高層次人才以及政府重點引進企業(項目)中的核心團隊成員、新型研發機構中的核心團隊成員、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相當於A、B、C類高層次人才的人員等,在本市無住房的,可不受戶籍限制,通過在商品住房項目中籌集部分房源定向供應的市場化方式解決住房問題。

(四)《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中的A、B、C類高層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標準放寬到現有標準的2倍,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最高可放寬到限額的4倍;A、B、C、D、E類人才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後,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中的A、B、C類高層次人才,其非本市戶籍子女,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居住地所在區納入政策照顧對象,安排區內公辦學校入學,享受免費義務教育待遇。

(六)在海外高層次人才相對集中的區域,籌建專門的海外人才公寓定向供應,配備接入國際醫療結算體系的國際化醫院,引入國際學校等教育機構,滿足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健康和子女入學需求。

高校畢業生安居政策

(七)研究生以上學歷及40歲以下的本科學歷人才憑畢業證書、技術(技能)型人才憑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辦理落戶手續後,即可申請享受相應的住房政策。

(八)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學)畢業並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畢業生(含港澳臺畢業生),全日制職業院校畢業並取得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在本市就業創業並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且無住房的(或與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可申領3年住房租賃補貼,其中學士(含高級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碩士每人每月800元,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符合條件的可申購共有產權房。

(九)按照《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中F類人才申請安居的新就業高校畢業生,選擇申領租賃補貼或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爲5年。

高校院所和企業人才安居政策

(十)“兩落地、一融合”成效顯著的高校、“雙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可適當放寬其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人才公寓的配建規模,着重解決新引進青年教師、科研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的住房問題。

(十一)鼓勵企業、科研生產型事業單位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在站從事專題研究的博士後可參照《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中E類人才,在本市選擇申請租賃6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賃住房或申領每月2400元租賃補貼;出站留(來)寧在企業工作的博士後可參照D類人才,在本市選擇申購9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產權房、租賃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領每月3600元租賃補貼中的一種安居方式。

(十二)擴大《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適用企業範圍。以下三種類型的企業申請人才安居政策不再受企業名錄限制:符合我市《關於加快推進全市主導產業優化升級的意見》(寧委發〔2017〕33號)中定義的,打造先進製造業四大主導產業、現代服務業四大主導產業和培養一批未來產業要求的企業;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鼓勵發展領域的轉型升級、創業創新型企業以及新型研發機構;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適用範圍的九大類企業。

重大項目人才安居政策

(十三)新引進在本市落地投資額超50億元、且近兩年累計完成投資額25億元以上、符合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先進製造業項目,允許企業在項目用地內自建人才公寓,用地性質不變,由企業自持使用;也可就近就地規劃建設部分共有產權房定向供應。對產業引領型、人才密集型的其他重大創新成果轉化項目,可採用“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安居支持。

保障措施

(十四)構建人才安居服務工作網絡。建立市、區兩級人才安居工作機構,落實責任、明確專人、實體運作。構建全市統一的人才綜合服務平臺,實行一門受理、一站式服務,實現“不見面”審批,確保人才安居工作有序開展。

(十五)加大租賃住房建設力度。通過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競建、競自持,在集體土地試點建設,在保障房中定量建設,以及在居住用地限地價、限租金、限對象建設等方式,多渠道建設租賃住房。

(十六)加快共有產權房建設。採取集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以屬地建設爲主,提高共有產權房建設規模。可在出讓土地中採取限房價、限對象等方式建設共有產權房,也可以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適當提高配建比例,增加共有產權房的供應。

(十七)建立人才安居補貼經費負擔機制。人才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由市、區財政分擔,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承擔50%;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承擔70%。江北新區全額承擔。

(十八)落實人才安居工作責任制。建立市、區兩級人才安居工作考覈機制,將人才安居工作考覈納入市對區經濟社會發展考覈。鼓勵企業和人才誠信申報,對弄虛作假騙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納入企業或個人徵信系統並向社會公佈,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江北新區、各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在本意見基礎上,研究制訂本轄區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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