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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卵巢被切後狀告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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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於小燕(化名)卵巢和輸卵管被切除後,經醫療鑑定,構成九級傷殘。於小燕認爲先後接診的兩家醫院均存在醫療過錯,延誤了病情的治療,導致這種損害後果發生,將兩家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一審判決沒有得到滿意結果後,於小燕選擇了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於小燕的律師按照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對於鑑定人出庭的新規定,申請省醫學會醫療鑑定專家出庭接受質詢。記者從省醫學會醫鑑部瞭解到,自從修正後的民訴法於今年1月1日實施以來,在全省範圍內,省醫學會專家按照新規定出庭接受質詢的情況已經有十幾起了。

女大學生卵巢被切後狀告醫院

案情回放》》》

17天內挨兩刀,先切闌尾後切卵巢

女大學生認爲兩醫院有過錯,索賠18萬餘元

2011年2月21日15點多,23歲的女大學生於小燕因右下腹持續性疼痛半天,被江寧某醫院診斷爲闌尾炎,並做了闌尾切除手術。3月7日上午,於小燕再次因腹部疼痛兩天,來到南京城北某三甲大醫院就診。某大醫院門診彩超顯示,於小燕“右側附件囊腫3.2cm×3.6cm”。3月8日晚20:13,於小燕腹痛加劇,醫師進行輸液治療,但並無緩解。當晚23:19,醫生給於小燕打了一針杜冷丁,打了之後,於小燕肚子不疼了。

3月9日凌晨,杜冷丁藥勁一過,於小燕肚子又開始疼了。當日上午,經CT、核磁共振等檢查,醫生認爲有右側卵巢囊腫瘤的可能。當日16時許,於小燕被送到該院婦科病房。晚18:40,婦科彩超發現,於小燕右側卵巢顯示不清,子宮後方見一團塊9.6cm×7.4cm,內見兩個囊性暗區,情況十分不妙。當晚22:00,婦科對於小燕進行急診剖腹探查術,這才發現於小燕的病情是“右卵巢囊腫蒂扭轉合併右側附件壞死”,隨即切除了於小燕的右卵巢和右輸卵管。此時,距離於小燕闌尾被切除,僅僅17天。

“短短17天捱了兩刀,丟了那麼多器官,而且這闌尾到底該切不該切還不一定”。於小燕的家人得知病情後先是驚訝,接着是憤怒。女兒還是個未婚的姑娘,卵巢被切除了,將來影響了生育可怎麼辦?2011年4月,在出院半個多月後,於小燕將江寧某醫院和南京某大醫院一起告到原下關區法院(因區劃調整現已被鼓樓區法院合併),認爲兩家醫院存在醫療過錯,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3.3萬餘元,殘疾賠償金1053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審理過程中,兩家醫院都稱沒錯,不願賠償。於小燕只得申請醫療損害鑑定。

市級鑑定》》》

一家醫院有過錯,一家沒過錯

且該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僅有輕微因果關係

南京醫學會鑑定認爲,江寧某醫院無過錯。某大醫院在檢查提示盆腔異常且患者症狀加重的情況下,對婦科急腹症認識不足,未及時請婦科會診,在診斷尚不明確時就使用杜冷丁,存在醫療過錯,一定程度上延誤了右卵巢囊腫蒂扭轉的診治時機。但南京醫學會認爲,於小燕自身疾病是卵巢和輸卵管被切除的根本原因,而其近期患有闌尾炎,增加了臨牀診斷的難度。某大醫院雖存在過錯,但其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僅有輕微因果關係。同時,南京醫學會認定於小燕傷殘等級爲9級。#p#副標題#e#

省級鑑定》》》

基本上維持了南京醫學會的結論

唯一的不同之處就是認爲江寧某醫院也存在過錯

對於南京醫學會的鑑定結論,於小燕不服,又向省醫學會提出重新鑑定。省醫學會鑑定後,基本維持了南京醫學會的結論。唯一的不同之處就是認爲江寧某醫院在闌尾切除術前未進行婦科鑑別,還是存在過錯的。但仍然認爲其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並無因果關係。

對於省醫學會的鑑定報告,於小燕仍表示異議,提出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並要求鑑定工作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遭到了兩家醫院的拒絕。原下關法院也認爲,省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並無缺陷,也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鑑定情形,所以沒有準許於小燕提出的此項請求。由於反覆鑑定拖延了較多時間,官司一直從2011年4月打到了2012年11月。

一審判決》》》

一醫院承擔15%責任,一家補償1800元

女大學生不服,去年11月上訴到南京市中院

最終,原下關法院在審理後,酌定某大醫院承擔15%的賠償責任。鑑於江寧某醫院自願給付於小燕1800元補償金,法院遂判決江寧某醫院給付補償款1800元,某大醫院給付賠償款19175元。一審判決作出後,於小燕不服,於去年11月上訴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雖然對判決結果不甚滿意,但對於小燕一家而言,並非全無好消息。2012年8月31日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據此條,於小燕的代理人、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醫藥事務部主任龔擁軍律師於今年4月向南京中院遞交了申請書,要求省醫學會的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二審開庭》》》

省醫學會鑑定專家走上法庭

就原被告雙方的問題一一解答

今年5月17日上午,南京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該案件的鑑定組組長、省醫學會婦科專家鄭教授出庭接受了質詢。在法庭上,原被告的代理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鄭教授進行了交叉詢問,詢問的主要內容是有關的專業問題以及醫療規範的規定。“凝血塊掉到肺裏就是肺栓塞,掉到腦子裏就是腦血栓,都是要出人命的”,鄭教授說,在“丟命”和“丟卵巢”之間,只能選擇“丟卵巢”。

對此,龔擁軍拿出中華醫學會對於婦產科疾病的診療規範稱,對於卵巢囊腫蒂扭轉,診療規範中寫明瞭症狀,並規定應做B超診斷,確診後應及早剖腹探查,如果發現完全壞死,應將患處完全切除,以防血栓脫落,如果爲不全扭轉,患處未壞死,可酌情剝除包塊,保留卵巢。“鄭老的說法是他個人的觀點,專家觀點也並非百分之百都正確,判定醫療行爲是否存在過錯應以國家頒佈的診療規範爲依據,此類疾病在早期不完全扭轉時是可以採取鬆解措施保留卵巢的,對此疾病的處理方法還是應以診療規範爲準。”#p#副標題#e#

龔擁軍認爲,按此診療規範,如果江寧某醫院及南京某大醫院重視病情,及時進行相關鑑別並採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切除卵巢和輸卵管。而鑑定認爲“患者的損害結果主要源於自身疾病”,是不公正的。在雙方舉證質證及辯論結束後,法官宣佈休庭,並準備在庭後對雙方進行調解。

法學專家解讀》》》

醫療鑑定人出庭 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省醫學會醫鑑部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出於個人人身安全等種種因素的考慮,以前鑑定人出庭的情況的確比較少,但去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後,省醫學會便加大了鑑定人出庭的力度。今年以來,省醫學會鑑定人出庭的案件已經達到十幾起了。

鑑定人出庭對於訴訟有何重要意義?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吳英姿進行了詳細解讀。

吳英姿告訴記者,關於鑑定意見及其適用規則的修改,是去年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修改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將“鑑定結論”改爲“鑑定意見”。由於原民事訴訟法採用“鑑定結論”的概念,很多人包括法官將之誤認爲“書證”的一種。加上鑑定的技術手段、儀器設備以及專業知識爲鑑定意見套上了“科學”的光環。因此不少法官對鑑定報告產生了某種依賴性,乃至盲目信任。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拋棄了“鑑定結論”的習慣用法,改用“鑑定意見”概念,就是爲了糾正這一認識誤區。

其二,強調鑑定人的出庭義務。並非所有的鑑定意見都是科學、合理的。法官也只有在聽取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後才能識別其證明力。

吳英姿告訴記者,在現實中,一個技術性的難題是:如何認定鑑定意見的證明力?這是法官普遍感到困難的一個問題。由於鑑定意見常常包含專業知識與專門技術,法官並非該領域的專家,因此在判斷鑑定意見的科學性與證明力上必然存在知識性障礙。但這並不意味着法官在認證上就無能爲力。法官審查判斷鑑定意見的方法一是形式審查,主要是審查鑑定人的鑑定資質。二是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只要當事人對鑑定意見存在不同意見,法官就應當通知鑑定人出庭,認真聽取當事人對鑑定人的交叉詢問,幫助自己識別鑑定意見的可靠性和證明力。三是藉助專家輔助人提高質證的有效性。四是從邏輯嚴密性角度審查鑑定報告結論的推論過程是否符合邏輯。

吳英姿還認爲,有一個現象值得注意,即訴訟中當事人多次申請鑑定的情況比較普遍,而不菲的鑑定費用導致訴訟成本大幅度提高。如果當事人特別是代理律師能夠提高交叉詢問的技巧,提高庭審質證的有效性,法官大膽判斷鑑定意見的證明力,將有助於大幅度減少重複鑑定的機率,降低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這也是保障民衆接近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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