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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做人流後閉經 獲賠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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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女子做無痛流產後竟閉經

女子做人流後閉經 獲賠1.8萬元

羅女士(化名)是本市某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2011年2月懷孕後,她不想生下這個孩子,於是來到紅橋區某醫療機構進行人工流產。羅女士向醫生諮詢了流產的方法和手段後,選擇了“無痛人流術”。讓她無法預料的是,手術後自己居然出現噁心、嘔吐等症狀。十幾天後,無法忍受痛苦的羅女士又來到這家醫療機構複查。B超顯示,她的子宮內有囊性回聲。爲此,她不得不又做了第二次刮宮術。原以爲此次手術後,自己的身體會好起來。但她居然“絕經”了,一直持續了5個月,其間她多次到其他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但未見好轉。

同年8月,她在天津市中心婦產科醫院進行了宮腔鏡檢查,被診斷爲“宮腔粘連”。此後羅女士一直在治療中。她認爲,紅橋區某醫療機構醫生的醫療行爲存在過失,導致其行二次刮宮術後閉經,故將該醫療機構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他們的醫生在對原告的診療行爲中確實存有失誤,該單位對原告的損害後果負有一定責任,同意賠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原告和被告自願達成協議,由被告紅橋某醫療機構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8萬元,雙方一次性徹底了結糾紛。調解賠償款已當庭給付羅女士。

律師說法 醫療事故未鑑定也可判決

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律師董亞南表示,在醫療活動中,如果發生醫患糾紛,雙方爭議比較大時,醫患雙方可以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由醫學會委託專家鑑定組進行鑑定。一旦鑑定書認定該事故屬於醫療責任,那麼醫院就應當承擔責任。

提請患者及家屬注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複印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其他病歷資料。”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患者應當就上述醫療證據進行封存。《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啓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如果患者懷疑因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時,根據第17條規定:“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啓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由雙方共同指定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當爭議不能協調解決時,爭議雙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據醫療事故鑑定書確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以及賠償責任。律師表示,如果醫療機構承認存在過失,而且對索賠數額無異議,法院也可以在未進行鑑定的情況下進行判決或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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