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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文物翡翠博物館布展時摔壞 主人索賠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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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大價錢買回的翡翠擺件,原本指望能通過拍賣行賣個好價錢。不想,寶貝在某博物館進行拍賣前的布展期間,被拍照的人不小心碰到地上摔壞了。寶貝的主人李曦心痛之餘,將簽署了保管協議的三方告上法庭,求償600萬元。

法庭上,被告辯稱這是一級文物,國家規定不能買賣,協議無效,但願意賠償兩百多萬。法院審理後認爲,這是民間收藏的文物,可以買賣,且協議有效與否不影響對保管物的賠償,遂判決三被告賠償寶貝主人600萬元。

底價600萬的翡翠布展時摔壞

南京市民李曦早些年就開始從事文物收藏。三年多前,李曦和家人通過朋友認識了一位藏家,從這位收藏家手裏花了一大筆錢,購買了一件清代的翡翠擺件。這是一件由整塊翡翠雕刻成的、長約30釐米高約15釐米的小山形擺件,就是收藏界所稱的山子。根據原石的特點,工匠在山子上雕出了靈芝的形狀,所以叫“翡翠靈芝山子”。

一級文物翡翠博物館布展時摔壞 主人索賠600萬

一級文物翡翠博物館布展時摔壞

轉眼到了2011年,李曦又看上了一件別的寶貝,但手頭缺錢,就尋思着把現有的收藏出掉一兩件。反覆權衡之後,李曦決定把這件翡翠靈芝山子出手。經聯繫,李曦通過一家文化諮詢公司找到了一家拍賣行,決定通過這家拍賣行把寶貝賣掉。

拍賣行看了寶貝之後也覺得不錯,就和李曦商量設定一個宣傳期,拍賣前先放到某博物館宣傳一段時間,這樣可以擴大影響,多吸引點競拍者,也有利於寶貝賣個好價錢,李曦表示同意。

於是,2011年9月30日,李曦與某拍賣行、某文化諮詢公司、某博物館簽訂《委託拍賣協議》。協議約定,委託這三家拍賣翡翠靈芝山子。如果拍賣成功,三家應支付李曦不低於600萬元的拍賣成交款,如果實際成交價格低於人民幣600萬元,則由某諮詢公司向李曦補足差額。協議簽訂當日,李曦即將翡翠靈芝山子移交給這三家單位,由他們共同承擔保管責任。之後,寶貝便被放進了某博物館。

2011年11月10日晚,某博物館在對該物品進行拍攝時,工作人員一不小心,把寶貝碰掉到了地上,摔壞了。工作人員見此臉色慘白,趕緊告知上級。博物館負責人看了之後也連呼“慘了”。事已至此,某博物館也無可奈何,只得花錢請來文物修復專業人士,嘗試對寶貝進行修復。經過一番努力,寶貝雖然修好了,但從外觀看,仍然能看出明顯的修復痕跡,跟原物不可同日而語。

索賠:主人開價600萬元

“李先生,我們十分抱歉地通知您一件事,由於我們的疏忽,把您準備拍賣的翡翠靈芝山子給摔壞了。”某博物館在事後致電李曦坦白告知實情。李曦聽後當場跳了起來,火速趕往某博物館查看。看到自己的寶貝摔成了這樣,李曦心痛得不得了,“這麼貴重的物品,你們怎麼能這麼不小心?”

面對惱火的李曦,博物館工作人員只能反覆道歉,稱他們也不願發生這樣的事情,但現在寶貝已經受損,肯定無法按協議進行拍賣了,只能把損壞的翡翠靈芝山子交還給李曦。氣惱之餘,李曦要求共同保管物品的三方進行賠償。博物館、文化諮詢公司和拍賣行三方問李曦要多少錢,李曦說,“既然當初協議定的保底成交價是不低於600萬,我也不跟你們多要,就按最低價,給600萬,這事就算完了。”

聽了李曦的報價,三家單位倒吸一口涼氣,一分錢沒賺着,找專家修復寶貝又花了不少錢,如今再要賠600萬,真是頭大!他們問李曦能不能少點,李曦表示一分不能少,否則法庭上見。

庭審:被告找出理由欲降低賠款

最終,由於李曦和三家單位在賠償數額上沒達成一致,便將三家單位告到南京鼓樓法院。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對經過損壞修復的物品原件進行了辨認,確認是案涉物品無疑。

原告稱被告方在拍賣協議履行期間未盡完善保管義務,將該翡翠靈芝山子原物損壞,屬於違約行爲,要求他們賠償損失60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自己則將翡翠靈芝山子的所有權轉移給三被告。

文物不能買賣,損失雙方各半

三被告認爲,該翡翠靈芝山子屬於一級文物,按照文物法的規定是禁止買賣的,被告與李曦簽訂的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無效的。爲證明這一點,三被告提交了一份《文物評審鑑定書》,載明翡翠靈芝山子的來源爲“海外購藏”,初步申報意見“擬定壹級”。

三被告認爲,在協議無效的情況下,給李曦物品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或按博物館提出的解決方案處理同時,某博物館提出了三種解決方案:一種是賠償李曦200萬元;另一種是李曦將翡翠靈芝山子轉給某博物館,某博物館給付李曦350萬元;第三種解決方案是改工,將該物品改工爲兩個獨立件,如果李曦願意改工,他們願意承擔改工費。

被告某諮詢公司同意某博物館的意見。而被告某拍賣公司則稱,他們沒有接手該物品,但畢竟他們也在合同上籤了字,所以願意在總賠償額中承擔50萬元的賠償責任。

雙方的爭議焦點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關於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拍賣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法院認爲,案涉文物實屬民間收藏文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可以依法流通,被告以《文物評審鑑定書》作爲認定拍賣協議無效證據的觀點,沒有依據,所以認定原被告簽訂的《委託拍賣協議》有效。

二、關於拍賣協議的效力是否影響被告責任的承擔。由於原被告所籤拍賣協議有效,因此,被告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拍賣物件的保管責任。被告某博物館在保管物件過程中,因自己的過失導致物件的損壞,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保管義務,應當承擔物件損壞的賠償責任。

被告某諮詢公司和被告某拍賣公司作爲合同約定的共同保管人,應共同承擔物件損壞的賠償責任。法院同時認爲,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即使委託拍賣協議無效,被告仍應承擔返還物件的義務。

三、關於物件的價值確定及責任承擔方式的問題。法院認爲,雖然三被告應承擔物件損壞的全部責任,但由於該物件屬於古董類物品,沒有可參照的交易價格和交易物品。而根據雙方委託拍賣協議的約定,認定雙方合意的該翡翠靈芝山子物件的價值爲600萬元。

三被告賠600萬摔壞寶貝歸他們

對於被告如何進行賠償,法院認爲,該物件受損後,其觀賞性及收藏價值必然受到較大影響,失去了物件的完整性價值。既然原被告對物件的現存價值無法統一,則李曦將修復後的物件交由三被告所有,由三被告支付李曦600萬元賠償款更爲公平、適宜。

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向李曦支付60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李曦收到賠償的同時,將翡翠靈芝山子交付給三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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