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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流患兒被棄屍事件續:父母稱孩子被親戚領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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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流患兒被棄屍事件續:父母稱孩子被親戚領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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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親戚分別是周長軍的叔叔、堂叔和哥哥。孩子的“後事”也都交由親戚處理,因此對周宏都出院後發生的一切均不知情。警方昨日表示,現已部署警力全力查找周家三名親戚的下落。

 夫婦改口確有簽字親戚領人

前日上午,周氏夫婦被警方口頭傳喚至太和派出所詢問,至昨日下午,夫婦二人仍在派出所協助調查。此前,周氏夫婦拒不承認是他們在兒童醫院簽字領走了身患甲流的兒子,對孩子出院後慘遭棄屍溝邊的遭遇也一問三不知。

詢問持續一天後,昨日上午取得了新的進展———在醫院出具的證據面前(出院簽字及聲明),周氏夫婦終於開口承認,他們確實於12月6日和衆親戚一起到兒童醫院爲兒子辦理出院手續,名字也是周長軍本人籤的。但簽完字後接走孩子的人不是他們,而是三名周家的親戚——分別是周長軍的叔叔、堂叔以及哥哥。

對於孩子後來的去向,周氏夫婦稱,孩子交給親戚後,接下來的事情都是親戚在操作,他們全不清楚。至於三名親戚的去向,周氏夫婦稱其回了廣西省貴港老家,具體去向則拒絕透露。

白雲警方已經計劃組織警力去廣西貴港追查周家三名親戚的下落,以覈實周氏夫婦所言。昨晚6時,由於證據不足,白雲警方已決定釋放周氏夫婦。

 真相猜測四大懸疑病歷蹊蹺

警方人士昨日表示,周氏夫婦在派出所接受調查時的表現總體來說比較反常:首先否認到醫院領小孩,並說不知道是誰領走的,其後又稱孩子是三個親戚領走,但對親戚行蹤又閃爍其辭,令事件疑點重重。相關人士稱,目前來看,仍存在四種可能:

1、是周氏夫婦在醫院爲孩子辦理出院手續後即交給親戚處理,之後親戚將其遺棄。

2、是周氏夫婦和親戚一起把孩子接出醫院並帶回位於均禾的出租屋中,由於對孩子病情絕望,周氏夫婦在兩天後自己將孩子遺棄。

3、是周氏夫婦和親戚把孩子接回家後,親戚徵詢周氏夫婦同意後,將孩子遺棄。

4、是周氏夫婦明知孩子的生命垂危,在當地風俗“父母不能爲孩子辦後事”的影響下交由“屍體處理專業戶”,導致孩子被棄。

警方人士認爲,該案還有個疑問是爲何孩子被發現時身旁放了兩本病歷。如果是周氏夫婦棄兒,放置病歷的可能性便不大,因爲這樣會爲警方偵查提供線索。之所以放置病歷,很可能是遺棄者希望有好心人發現孩子並施以援助。因此孩子被遺棄時仍存活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已經死了,也就沒必要放病歷了”。 #p#副標題#e#

 衛生部迴應查明情況妥善處置

據新華社電 就“廣州甲流男孩遭棄”事件,衛生部昨日表示,已通知廣東省衛生廳要查明情況、妥善處置,如果情況查明瞭要採取措施。並表示一旦把情況查明以後,將會妥善協助和指導廣東省衛生廳來做好相應的工作。

在衛生部召開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主任樑萬年還對甲流的救治費用問題作出了說明。他說,早期甲流的防控是免費的,之後幾個部委專門下發了文件,把甲流的救治費用納入醫療保險,救治的費用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情況來定。

樑萬年說,衛生部現正在做這方面的統計,看不同地區、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經濟水平、不同醫療衛生保健制度的覆蓋情況,以及在救治水平上的差異,並研究相應的對策。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鄧海華11日表示,衛生部決定將孕產婦列爲甲流疫苗的重點接種人羣,妊娠各期均可進行接種。患有妊娠併發症及習慣性流產的孕婦,接種前可諮詢婦產科醫生。各地衛生部門和接種單位應遵循“知情、自願、免費”的原則對孕產婦實施疫苗接種。

 “家長可能涉嫌兩個罪名”

遺棄罪最高可判刑5年

本報訊 記者王曉雲報道:針對“甲流患兒被棄屍”事件,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教授徐松林分析,這個事件中存在兩層法律關係。從醫院方面講,由於現有法規沒有要求對乙類和丙類傳染病病人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如果最後查明事實真是都都的父母充分了解病情後,一再堅持接孩子出院,醫院是沒有辦法的,從這一點來看醫院沒有責任。

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另外一層法律關係就是關於都都的父母。由於事實還沒有查明,我們只能假設。”徐松林教授說:“如果是家屬拒絕醫院對都都的治療,導致都都沒有及時得到治療而死亡,涉嫌遺棄罪,按照《刑法》規定,最高可判5年徒刑。”

“但如果是家屬將活着的孩子扔到水溝裏,導致孩子溺水身亡,則涉嫌故意殺人罪,最高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廣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素敏認爲,如果孩子的父母是在發現小孩病發身亡後遺棄其屍體,則有可能不構成犯罪。因爲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遺棄屍體罪(而在某些國家,例如日本,則有此規定),而只有侮辱屍體罪。在通常的認識中,侮辱屍體罪更多的考慮是保護一定範圍內的親屬對於死者的感情,一般對於親人的屍體的遺棄不以此罪論處。

 市衛生局稱院方做法並無不妥

本報綜合消息 有媒體報道稱,廣州市衛生局新聞發言人熊遠大昨天接受採訪時表示:“我們只能靠行政命令壓醫院,醫生只能憑職業良心對病人!”他認爲,這次做法沒有欠妥,但以後可以努力做得更好。

“我個人猜測,周鴻都的父母非要帶孩子出院的原因並非甲流,而是他們得知,孩子身患需要長期治療的免疫疾病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決定放棄治療帶他走。因爲光輸血,他每年都要花費兩萬元。”熊遠大說。

熊遠大表示,目前社會保障沒有覆蓋到外地在廣州的甲流病人,而衛生部沒有規定甲流是免費項目,關於這類病人的治療費用問題,也沒有配套政策規定和財政來源支持。“所以現階段只能是衛生部門用行政命令強壓醫院,而醫院醫生則憑職業良知對待患者,總的原則就是絕對不能放棄治療”。

熊遠大還表示,出院前,患兒甲流送檢結果顯示其已轉陰,“就算體內還可能存在病毒,那也是低傳染性,而且屬於乙類傳染病,不能再被強制隔離,所以醫院沒有做錯”。 #p#副標題#e#

 社會救助介入不夠及時?

本報訊 記者陳曉璇報道:甲流患兒遭棄屍事件中,假如有社會救助力量及時介入,能否阻止這場悲劇的發生?

廣州市兒童保護中心有關負責人認爲,這是一個家庭問題,遭拋棄的小孩並非孤兒,父母作爲監護人必須承擔撫養小孩的義務。政府不是父母,只有在父母提出救助申請時才能救助。同時也有幾個疑點尚待揭曉:一是患兒的家庭經濟狀況,假如“治病不差錢”,那就不存在因貧棄醫的理由;二是患兒出院及被遺棄時是死是活;三是爲何患兒家屬不求助於任何社會救助而主動放棄。《廣東民政》雜誌社社長李漢民表示,假如父母不是因經濟問題放棄治療,並且患兒的父母並沒有向政府申請救助,那麼政府沒有救助是可以的,還可以追究患兒親屬拋屍的責任。中國社科院法學院研究所博士後樑文永則認爲,這起事件的焦點在於患兒得的是甲流,“政府在傳染病治療上應儘量做好免費治療。”

當前我國的社會救助體系的確有待完善,特別是對流動人口的救助。李漢民指出:當地民政部門只救助戶籍人員,外來人口不在救助範圍內;而戶籍人口的救助標準也受當地財政的限制;特殊救助對象也是針對戶籍人員。所以,即便是有需要,事件中的被棄患兒也很難得到救助。

 特殊風俗白髮人不能送黑髮人?

本報綜合消息 據今日媒體報道,甲流棄兒父親的兩名堂兄弟向記者講述,在他們老家———廣西貴港石卡鎮新旺村,父母是不能爲孩子辦理喪事的,白頭人不能送黑頭人,這是大忌諱,甚至不能在清明等節日祭奠孩子,這是風俗傳統。因此,周鴻都的後事交給了3名老家的親人辦理。

資料顯示,一些地方存在特殊的喪葬方式:嬰兒夭折,拋屍荒野;少年亡故無停屍喪葬之禮,埋於林角或地頭;中年死亡,一般不舉行葬禮,第二天即行掩埋。

壯族的喪事,年滿36歲死的已婚男女,喪事程序不能從簡;未滿36歲的死者,被認爲是早夭,喪禮從簡。在外死亡者,均作外鬼,不能入屋,只能在村寨旁搭棚停屍,安葬從簡。少兒夭折不入棺,用篾草或草蓆包裹埋葬,不設靈,不祭獻。一家有喪,衆人相幫。喪事的操辦由族中有威望的長輩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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