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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涉"槍"大案:19元一把的槍引來了十年牢獄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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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個人不得非法買賣製造槍支,但槍支的認定標準一直並未十分明確,遼寧的一名小夥張慧學就因爲買賣和持有11支玩具槍,被認定非法買賣槍支,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十年,家人不服提出上訴……

3月28日,張慧學被送往盤錦監獄服刑。

據悉,張慧學母親吳桂榮目前已提起申訴,希望遼寧省高院啓動再審,改判張慧學無罪。全國政協委員、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侯欣一獲悉此案後,則表示支持張母申訴。

案件起因

業餘做微商買賣玩具槍

其比動能均超槍支認定標準

小夥涉"槍"大案:19元一把的槍引來了十年牢獄災

犯罪人母親

張慧學,1990年11月出生於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一個農民家庭,畢業於鐵嶺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營銷策劃專業。畢業後,張慧學在大連一家戶外拓展中心工作。因爲應屆畢業生工資不高,工作又與在校所學不對口,他便利用業餘時間做起了微商,去網上、玩具店和夜市批選玩具、生活用品和戶外運動裝備,並通過微信銷售。

張慧學的父親張亞維告訴記者,2015年6月,張慧學和朋友逛公園,在大連市勞動公園內的五元射氣球遊戲中贏得一支巴雷特玩具槍,他感覺很好看,就拿着該玩具槍自拍照片併發在了朋友圈裏。有朋友看到,表示也很喜歡並有意購買,由此,張慧學便萌生了賣玩具槍的想法。

不想,這竟把他送進了大牢。

2015年7月29日,距離那次逛公園僅一個多月,張慧學就被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虎灘街派出所警員抓獲,罪名爲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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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支

據檢方起訴書稱:

2015年7月,張慧學先後通過微信,從兩名上家(均未查獲)處以1040元和650元購買了1支M05仿製氣步槍和1支M1911A仿真氣手槍,轉賣給瀋陽男子張某、林某,分別獲利660元和950元。此外,張慧學當月還在葫蘆島市建昌縣市場一家商店內,以400元購進黃河M690仿製氣步槍18支,通過微信販賣出8支,警方抓捕張慧學歸案時繳獲了還未售出的10支,其中1支槍栓損壞。

經鑑定,前2支“槍”的比動能爲6.6焦耳/平方釐米、3.4焦耳/平方釐米,後9支“均大於1.8焦耳/平方釐米”,均認定爲槍支。

據張慧學的上訴狀表述,9把黃河M690的比動能從0.9焦耳/平方釐米至3.9焦耳/平方釐米不等。

2016年4月1日,大連市檢察院對張慧學提起公訴,稱其“無視國家法律,非法買賣槍支,嚴重侵犯了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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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

一審判決

爭議焦點

槍支認定標準是否可作爲審判標準

同年6月22日,大連市中級法院對這起“販槍”案開庭審理。

張慧學在法庭上表示很冤枉,自己買賣的是玩具,並沒想要賣真槍,收發快遞用的都是自己的真實姓名和實名登記電話,進貨渠道是正規玩具店,在展示架上公開銷售,而且同樣的玩具槍不止一家玩具店在出售。

“黃河玩具槍我小時候就玩過,一模一樣的,在市面上都有十幾年了。”張慧學說,這怎麼能是真槍呢?

其辯護人王聖文、王國學律師爲其辯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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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槍

張慧學買賣的9支黃河M690價格低廉,子彈是BB彈,價格每支才19元,並不具有買賣真槍的主觀故意,不應以故意販賣槍支彈藥罪論處;賣給張某和林某的“槍支”,張慧學不是直接賣家,連實物都沒看到,對其致傷力一無所知,不明知它們是槍支。且公安的鑑定意見程序違法,鑑定依據不足,不能作爲定案依據,張慧學不構成犯罪。

兩名律師指公安部關於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以上認定爲真槍的標準,其所指的致傷力,是根據1990年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制定,而以上兩標準已於2013年12月31日廢止,所以“1.8標準”已不能作爲刑事案件審判的法律標準。

辯護無效:

錄製“槍擊酒瓶”視頻成重要證據

此外,公訴機關還舉證張慧學爲販賣槍支,除在微信朋友圈發佈槍支照片而外,還發布了用購買來的槍支射擊易拉罐、擊碎啤酒瓶的視頻,證明相關槍支具有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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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擊酒瓶

張慧學則辯稱,關於視頻廣告,是在錄製前,他對裝有啤酒的酒瓶劇烈搖晃,使其內部產生氣壓,致酒瓶受輕微力量就能爆裂,以達到對玩具槍誇大威力的假象。“實際上此類玩具槍並不能把普通的空酒瓶打破。”

律師認爲,張慧學所買賣槍支威力十分有限,打不破皮膚,更不能達到《槍支管理法》中的“足以致人傷亡或喪失知覺”的槍支本質特徵。對本案玩具槍認定爲真槍的鑑定結論,建議法院不予採納。

同年10月20日,大連市中級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爲張慧學錄製打破酒瓶的視頻足以證明張慧學明知是真槍而故意販賣,鑑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張慧學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且情節嚴重,處十年有期徒刑,追繳違法所得3300元,案涉槍支、BB彈等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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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服刑

上訴被駁回

家人不服

爲何槍支來源店鋪如今依然在售玩具槍?

“律師最開始作的是無罪辯護,後來作罪輕辯護。我們本來想,關了一年多,不容易判無罪,法院能判個緩刑出來也就算了,誰知道一下子給判了十年!”張父張亞維告訴記者,他聽到這個判決結果,簡直要瘋了。

張慧學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他在上訴狀中寫道:

上訴人張慧學進貨的賣家是獲得營業執照的正規企業,該企業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存在的,那麼可以推斷出上訴人買賣玩具槍的行爲更是法律所允許的……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實屬不公……請求法院能夠充分考慮本案的現實情況,法律依據以及事實的認定,還上訴人張慧學一個公道。

上訴狀還提到了廣州王國其案無罪釋放、福建高院決定重審劉大蔚無期徒刑案、廣州白領馮昕走私武器案三宗同類案件,以及當年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將完善槍支鑑定標準寫入提案、呼籲公安部的“1.8標準”應當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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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遼寧省高級法院沒有開庭審理此案,於2016年12月21日下達了一紙“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該院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對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2017年3月28日,張慧學從大連市看守所被送往遼寧省盤錦監獄服刑。

張亞維說,兒子被捕前有一個已經處了4年的女朋友,當時計劃2015年就把婚結了,結果卻因爲這事,被判了重刑。如今,他的未婚妻也已經離開了。

據瞭解,張慧學被抓時已如實交代了槍支來源及店鋪詳細地址。但時隔一年後,他們家人在取證視頻及檢察院取證視頻時,均發現此玩具店依然在銷售黃河M690玩具槍。而法院對此事視而不見,在判決中也閉口不提,既沒有采納張慧學不能預見在此玩具店買的黃河槍是真槍的建議,又不算張慧學有立功表現,同時葫蘆島市建昌縣當地派出所也沒有對玩具店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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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店

“這種治標不治本的方式只會出現更多的玩具槍變真槍的案件中。對於張慧學來講,也是極其不公的。”張亞維說,張慧學所賣的玩具槍根本不足以致人傷亡,更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法官裁決前能親自看一眼涉案槍支實物,充分考慮案件的現實情況,還張慧學一個公道。

記者對話

張父:

將堅持爲兒子奔走申訴

春節前,張慧學母親的申訴書已寄達遼寧省高院。

張母在申訴書中提到:

張慧學缺乏買賣槍支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買賣槍支罪的犯罪構成;認定張慧學販賣玩具槍爲真槍的行業標準既沒有經過公安部部務會議決定,也沒有公安部長署名,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不是法院用作認定槍支的法律標準。她請求撤銷一審和終審裁判文書,依法改判兒子無罪。

張父告訴記者,“黃河690”,兒子13歲時就買過這個槍。在他印象中買過不少於2支。“塑料的,總重不過二兩,一撅就斷,全是塑料的,就裏面有個彈簧。”兒子出事後,請律師,找關係託人,熟人找熟人,親戚找親戚,這一年零八個月下來花了近20萬元,沒起一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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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張父說,他家就這一個孩子,“孩子長這麼大,一點不讓家裏操心,學習很好,大學(同班)兩個黨員,他就是其中一個。”現在的狀況讓張父覺得天塌了。“突然之間出現這麼個事兒,我實在接受不了。我真是一點辦法都沒有,但是我不能放棄,我肯定不能放棄。”

“1.8標準”起草人:

致傷標準與判刑依據是兩碼事兒

幾焦耳的玩具槍可以擊碎啤酒瓶,是否說明威力巨大?一些軍迷玩家回覆稱,並不是。

在瀋陽曾做過多年玩具槍商、也賣過玻璃彈的姜力博告訴紅星新聞記者,BB槍之所以能打碎酒瓶等玻璃物品,是因爲其發射了一種玻璃制BB珠,產生了一種硬碰硬的效果。

“無論是空酒瓶還是裝滿酒的實甁,不需要威力很大的BB槍,一些手拉槍都可以擊碎。現在很多微商所謂‘爆瓶測試’都是使用的玻璃彈,來誇大商品的威力效果。”姜力博說,這種玻璃彈打到人身上也不會怎麼樣,等同於塑料彈的效果,“只針對玻璃製品有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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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1.8標準”的主要起草人季峻今年2月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 “這個標準是看能不能致傷,但是能致傷和判刑,是兩碼事兒”。在量刑方面不要一刀切,“應根據案情,適當處理,不可量刑過重”。

全國政協委員、天津財大法學院教授侯欣一在知悉張慧學案後,表示支持張的家人進行申訴。侯欣一認爲,司法機關在辦理致傷力極低的仿真槍、氣槍鉛彈案件上耗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不利於真正危害嚴重的走私武器、彈藥案件的查處。他在今年“兩會”上曾建議:槍支認定標準需提高到科學合理水平。

買賣槍支固然違法,但本案當事人並未威脅社會治安,並且其初衷只是想賣玩具槍而已,我們不得不承認的是法律還存在不完善之處。現在小夥的家人還在苦心上訴希望能夠減少兒子的刑期,我們希望此事能夠合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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