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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媽引誘4歲兒子喝農藥 被撤銷監護權並獲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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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引誘4歲兒子喝農藥,親媽被撤銷監護權並獲刑3年

泉州網4月26日消息,年僅4歲的小樂(化名),被母親阿英(化名)引誘喝下劇毒農藥“樂果”,差點喪命,阿英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刑。除此之外,在小樂父親阿劍(化名)申請下,她還被法院判決撤銷爲小樂監護人的資格。

據悉,我國監護權撤銷制度於1987年成立,至今已有31年的歷史。此案也是撤銷母親監護權泉州第一案。

引誘幼子喝農藥,母親犯故意殺人罪

阿英住在洛江區,2016年9月4日,因家庭瑣事與丈夫阿劍發生爭吵,她產生自殺念頭併購買農藥“樂果”。

當晚7時許,阿英在家中二樓臥室內喝下農藥,並謊稱是可樂,誘騙小樂同時喝下農藥。

不久,家人發現異常,踹開反鎖的房門,趕緊將阿英母子送往醫院搶救。幸虧發現及時,母子得以脫險。

經家屬報警,阿英於2016年9月14日被警方抓獲。歸案後,阿英供述,當日因家庭瑣事與丈夫發生爭吵,便想喝農藥自盡,並“想把兒子一起帶走”。

洛江區法院審理認爲,阿英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會造成小樂死亡,仍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客觀上發生致使小樂喝下農藥的事實,該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綜合相關犯罪情節,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阿英有期徒刑三年。

判決生效後,阿英被送到福建省女子監獄服刑。

檢察機關釋法,父親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阿英的行爲,對小樂的成長顯然不利。”洛江區檢察院介紹,該案也引起了上級檢察院的重視。

在省、市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門指導下,洛江檢察院積極探索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檢察業務,針對該案系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檢察官以《關於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特別告知書》告知被害人阿劍有權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爲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等相關事項,並對阿劍進行釋法說理。

今年3月9日,阿劍以經濟困難,不懂法律爲由,向洛江檢察院遞交支持起訴申請書,請求檢察機關支持他向洛江區法院提起撤銷阿英監護人資格訴訟。洛江區檢察院經過認真審查後,於3月13日向洛江區法院送達《民事支持起訴意見書》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當日,洛江法院受理此案。在申請中,阿劍說,阿英作爲監護人,故意誘騙被監護人小樂喝下農藥,已喪失作爲小樂監護人的資格。小樂目前和他共同生活,他有監護能力,撤銷阿英監護人資格有利於保證小樂的身心健康成長。

親媽引誘4歲兒子喝農藥 被撤銷監護權並獲刑3年
法官和檢察官來到監獄,充分聽取阿英的意見。 泉州網 圖

撤銷母親監護人資格,系泉州第一案

今年3月22日,洛江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奔赴福建省女子監獄,就撤銷阿英監護人資格一案支持起訴,檢察官和法官在監獄裏與阿英見面,充分聽取她的意見。阿英表示,對阿劍的申請沒意見。

次日,洛江區法院作出撤銷阿英監護人資格的判決。

“監護人員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但阿英作爲監護人,故意誘騙被監護人小樂喝下致命的劇毒農藥,阿英的行爲已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並構成犯罪。阿劍申請撤銷阿英監護人資格,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准許。”法官介紹。

記者瞭解到,該案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這也是我國監護權撤銷制度於1987年成立以來,泉州發生的首起撤銷監護權案件。

構建保護聯動機制,系統護航未成年人成長

“這是一起家庭悲劇,我們必須引以爲戒。”經辦的檢察官說,釐清案件的背後,有助於警醒社會。

承辦檢察官通過走訪,發現阿英與阿劍系重組家庭,阿劍與前妻育有兩個女兒,他常年在外務工,家庭負擔較重,夫妻二人經常因家庭開支爭吵。

針對被害人小樂因母親的傷害行爲產生恐懼心理,檢察機關聘請專業心理諮詢導師通過沙盤遊戲對他進行心理干預,消除其心理負面影響,並依法主動啓動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發放救助金人民幣2000元用於後續心理治療。同時,檢察機關把被害人家庭列爲“刺桐花聯繫戶”,定期回訪掌握被害人小樂的心理動態。

記者搜索相關案例發現,因爲家庭糾紛,引發的家庭悲劇的案件並不鮮見,進而波及尚未成年的孩子。如何儘量避免小樂的悲劇重演,確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洛江區檢察院在積極探索着,並邁出了重要一步。

記者瞭解到,日前,洛江區檢察院聯合區人民法院、洛江公安分局、共青團洛江區委員會、洛江區教育局、洛江區民政局、洛江區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會籤《關於建立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聯動機制的意見》,明確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實現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

撤銷監護權有四大“難點”

“在中國人的傳統思想中,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想怎麼打罵就打罵。”一名資深法官說,但孩子不僅是父母的,也是國家的。當孩子的權利受到來自家庭的嚴重傷害時,政府就必須站出來對其進行保護。

《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據媒體2017年8月19日報道,截至當時統計,全國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其中,遺棄和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強姦、性侵和猥褻,虐待和暴力傷害三類最爲高發。69起案件大部分發生在《意見》實施後。

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曾被稱爲“沉睡的制度”。時至2017年,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在很多省市仍極爲罕見。

一名資深法官接受採訪時表示,“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在現實中,操作起來,存在很大的難處。

發現難:這種案例往往涉及家庭隱私,加上“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的影響,外人很難發現,若非監護人做得實在過分,引發他人或者社會關注,這類案件往往很難被外界所發現。

訴訟難:誰來作爲主體提起訴訟?按照《意見》的規定,除了親屬外,還有社會組織,如村委會、民政局等,但現實中,親屬間基於親情關係,往往不願意提起訴訟,不願意介入這種家務事。但其他組織也有很多顧忌,不願意作爲主體來提起訴訟。

審理難:這類案件對證據的要求很高,在審理中也面臨着很大的難題——如何才能證明被監護人受到嚴重的侵害行爲。可以看到,很多傷害持續很久,但往往因時間的關係沒了證據,加上孩子長期受到侵害,心理受到嚴重影響,也不願意對外人訴說,因此法院更難以確定相關證據。

安置難:判決後,誰來安置孩子,這是難中之難。司法實踐中,父母被剝奪監護權後,有其他近親屬來擔任監護人,這樣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有些案件,若沒有近親屬來當監護人,孩子的安置及後續教育就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

來源:泉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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