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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男子被鄰居掩埋致死 真相令人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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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男子被鄰居掩埋致死 真相令人震驚

“事故發生後,我的內心一直很後悔,很內疚,感覺很對不起被害人,如果可以的話,我願意在經濟上給予被害人家屬補償,但是由於時間緊我還沒與家屬談好,希望辦案人員能幫助我和被害人家屬進行調解”。2018年3月19日,麗水縉雲縣檢察院偵查監督部幹警在提訊犯罪嫌疑人丁某甲時,丁某甲流下了愧疚的淚水。

過失致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丁某甲與被害人丁某乙系同村村民。2018年3月8日下午,丁某乙因家中裝修需要黃沙而打電話給丁某甲,讓丁某甲運一車黃沙到其位於縉雲縣舒洪鎮嶺口村的家中。

當日傍晚,丁某甲駕駛四輪農用拖拉機將一車黃沙運至丁某乙家門口,其在卸黃沙時因未注意觀察四周情況而不慎將丁某乙掩埋,且不自知。次日下午,丁某乙在黃沙堆中被發現,人已死亡。

雙方和解,最後不批准逮捕

縉雲縣公安局認定犯罪嫌疑人丁某甲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並於2018年3月15日將該案移送縉雲縣檢察院審查逮捕。承辦檢察官審查後認爲,該案系發生在村鄰間的過失犯罪,犯罪嫌疑人丁某甲在案發後有悔罪表現,並積極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該案符合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和條件,應當認真組織調解,盡力化解社會矛盾。

麗水男子被鄰居掩埋致死 真相令人震驚 第2張

2018年3月20日,承辦檢察官多次做雙方當事人親屬的思想工作,爲雙方分析利弊,正所謂擡頭不見低頭見,冤家宜解不宜結。在辦案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承辦檢察官主動犧牲休息時間與雙方親屬溝通,曉之以理,動之以情。

2018年3月22日,在辦案期限的最後一日,雙方終於答應和解。在縉雲縣檢察院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書並於當日履行完畢。最終,縉雲縣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該案的成功和解,是縉雲縣檢察院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之一,既爲犯罪嫌疑人彌補過錯提供了機會,又爲修復雙方當事人關係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同時極大地節約了司法資源,真正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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