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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女碩士紀元遭拒錄案宣判:原告不符招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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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女碩士紀元遭拒錄案宣判:原告不符招錄條件

▲庭審現場

2月23日,針對去年6月徐州筆試面試第一的女碩士因專業不符被拒錄案,徐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江蘇省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取消紀元事業單位聘用資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依據明確,但程序違法,判決確認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紀元聘用資格行爲違法,駁回紀元的其他訴訟請求。

紀元爲徐州市城鄉建設局下屬信息中心的編制外聘用人員,2012年6月畢業於江蘇師範大學,研究生學歷,“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專業碩士。2016年3月,紀元報名徐州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考試,報考崗位爲徐州市城鄉建設局主管的徐州市城市房屋徵收辦公室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其後通過了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程序。在擬聘人員名單公示前,徐州市人社局以“專業不符合報考條件”爲由取消了紀元的聘用資格。紀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徐州市委組織部和徐州市人社局發佈公告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市區屬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85名,其中徐州市徵收辦擬招聘一名工作人員,專業要求爲“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字學、中國現當代文學、新聞學、中國語言文學”,學歷要求爲“碩士研究生及以上”。

2016年3月,原告紀元通過網絡報考該崗位,報名填寫專業爲“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並通過了徐州市城鄉建設局報名資格審覈,4月16日紀元參加筆試成績合格,並通過了徐州市城鄉建設局、徐州市徵收辦的資格複審。5月20日,徐州市人社局複審參加面試人員爲紀元和胡奇峯兩人。6月4日,紀元、胡奇峯參加面試,筆試、面試總成績紀元第一。紀元順利進入體檢和考察環節。但在公示擬聘人員名單前,徐州市人社局審覈認爲紀元所學專業“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與招聘崗位專業要求不相符,不能作爲被聘用的對象,遂口頭告知徐州市城鄉建設局,未公示涉案崗位的擬聘人員。

據瞭解,雖然此後紀元向徐州市人社局提交了江蘇師範大學、徐州市城鄉建設局人教處出具相關證明,認可了“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爲教育部認定的“中國語言文學”一級學科下屬的碩士二級專業方向,招聘單位亦希望招錄。徐州市人社局針對紀元相關反映作出答覆意見認爲,紀元專業與招錄要求的“中國語言文學”是中文文祕類並列的兩個專業,與所報崗位專業要求不符。

徐州女碩士紀元遭拒錄案宣判:原告不符招錄條件 第2張

▲被告單位代表出席庭審

法院還查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聯合印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中載明“中國語言文學”爲一級學科,其下包含八個二級學科,分別爲“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字學、中國古典文獻學、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而此次招錄考試專業參考目錄載明“中文文祕類”研究生學歷層次專業設置爲“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中國語言文學、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等24個具體專業,“中國語言文學”與“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均爲其中的具體專業之一。

法院認爲,徐州市人社局依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和《江蘇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相關規定,對本次招聘工作具有指導、監督和查糾職權。“中國語言文學”在本次專業參考目錄中爲“中文文祕類”下的具體專業,而非專業類別。涉案崗位的專業要求爲六個具體專業,“中國語言文學”是其中具體專業之一,與該崗位設置的其他五個專業屬並列關係。“中國語言文學”記載在學歷、學位證書上時是指具體專業,不存在與其他專業的包含關係。

法院認爲,紀元主張其所學的“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屬於中國語言文學下的二級學科,繼而認爲自己符合招聘條件,實際上是混淆了我國高等教育學科分類與人社部門人才招聘崗位專業要求之間的關係,“專業要求”而非學科要求,紀元的專業與涉案崗位專業要求並不相符,徐州市人社局對取消紀元聘用資格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由此作出取消紀元聘用資格的行爲,在實體上並無不當。

一審判決認爲,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紀元聘用資格前只是將其決定口頭告知徐州市城鄉建設局,未告知紀元陳述、申辯的權利,違反正當程序原則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程序要求。

徐州女碩士紀元遭拒錄案宣判:原告不符招錄條件 第3張

▲紀元父親接受媒體採訪

法院還認爲,徐州市人社局在招聘過程中存在對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監督不及時、對報考資格把關不嚴,履行糾錯職責滯後,導致紀元通過資格初審、筆試、複審、面試,進入體檢、考察。在涉案招聘過程中未能及時、審慎履行職責,實屬不當。但考慮到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紀元聘用資格問題上,實體處理正確,整個招聘工作業已結束,判決撤銷其行政決定,將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遂作出判決確認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紀元聘用資格行爲違法,但不撤銷。

據瞭解,該案訴訟期間,徐州市人社局多次向法院表達協調化解的意願,紀元本人及其家人亦表示接受徐州市人社局的和解動議,紀元的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表示願意接受徐州市人社局爲紀元提供的就業幫助,但要補償紀元人民幣200萬元。後因徐州市人社局不接受紀元提出的鉅額經濟補償要求,雙方未能進一步達成一致意見,紀元向法院明確表示放棄和解,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該案經過兩次開庭,經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於今年2月23日對該案依法作出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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