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9時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檢察院認爲,被告人莫煥晶的行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放火罪、盜竊罪追究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