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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潔員撿發票賣錢獲刑:積攢1800餘張一卡通發票出售時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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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潔員撿發票賣錢獲刑:積攢1800餘張一卡通發票出售時抓獲

(保潔員撿發票賣錢獲刑:積攢1800餘張一卡通發票出售時抓獲)

保潔員撿發票賣錢獲刑10個月,到底冤不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法官這麼迴應。

近日,一則題爲“北京一地鐵保潔員撿1800餘張一卡通發票賣錢,被判十個月”的新聞在媒體平臺上傳播,引發網友熱議。

大家紛紛感慨“太重了”、“應該判緩刑”,並質疑法院的量刑依據。

針對此問題,記者獨家採訪了案件承辦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法官,詳解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

承辦法官表示,網上報道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大體準確,但並未涉及部分影響量刑的細節:

被告人謝某於2017年6月27日19時許,在北京市海淀區上地城鐵站,以人民幣1100元的價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地鐵一卡通充值發票)1841份,被民警當場抓獲。

經鑑定,涉案發票均系真發票。

報道中所稱謝某所售發票是撿的、並不知道出售發票是犯罪行爲,屬謝某的個人辯解,並無證據支持。

相反,購買方稱他知道謝某是地鐵站保潔員,之前曾向謝某購買過發票,纔會本次繼續訂購,兩人是通過電話聯繫的。

公安機關從買方隨身處起獲的手機側面支持了這種說法。

手機內經查找,有命名爲“立水橋發票1.8量大”字樣的聯繫人,撥打電話實驗證明爲謝某號碼;買方解釋“立水橋”指代謝某工作的地鐵站,“1.8”指代銷售價格爲票面金額的1.8%,“量大”指代謝某可提供發票數量。

但對於此前交易,因無其他證據佐證,公訴機關未納入指控範圍。

關於發票來源,雖然謝某一直堅持是自己撿的,但部分發票屬於聯號票、且票面整潔、邊緣碼放整齊,與其他部分褶皺、零散外觀明顯不同。

此外,謝某、買方均證實本次交易是買方首先向謝某訂購5萬元面值的發票,謝某表示需要確認手頭數額,而後答覆有6萬的票,並提出交易價格爲票面金額2%,買方同意後兩人在約定時間交易,被民警當場捉獲。

審理階段,法院爲謝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後經審理,以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關於非法出售發票案件的量刑標準,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在40萬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實踐中,法院一般也以100份作爲構成犯罪的標準;份數、票面金額、被告人是否有前科、是否系“職業”售票人、發票來源、再犯罪可能性均影響最終的量刑。

海淀法院在2017年度審結非法出售發票罪55件,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罰,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金;同時,58名被告人中21人被判處緩刑,緩刑適用率爲36.2%。

以55起案件爲樣本,最常見發票爲出租車專用發票和一卡通充值發票,分別佔比30.9%、21.8%;與之對應的,出租車司機、地鐵工作人員均爲非法出售發票罪的高發羣體,地鐵清潔員、綜控員多人涉案。透視全部案件,一條從業者收票—中間人倒票—抵扣者約票的黑色產業鏈條,正在從線下蔓延至線上,隱隱鋪開。

刑罰的預期效果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既要讓未犯罪的人不敢犯罪、也要讓已經犯罪人不敢再犯。

結合本案,承辦法官表示,謝某的交易數額爲1800餘份,是定罪標準的18倍,這是判處十個月的主要原因;沒有對謝某判處緩刑,主要是考慮到雖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謝某曾有銷售行爲、發票系其收購後轉賣。

但不論是其索要對價的方式、還是磋商的過程,可以看出謝某對發票交易並不陌生,如果對其判處緩刑,可能會形成“只要交罰金就可以了事”的印象,不足以防止她後續再犯的可能性,也不利於對周邊潛在犯罪者形成震懾。

而“不知道是犯罪”,屬於對違法性認識的抗辯;但構成犯罪並不要求明知道行爲構成犯罪,只需知道行爲被禁止的程度即可;發票不可買賣當屬常識性問題,因此並未影響對謝某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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