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獵奇 > 社會萬象 > 高校書記因子欠債自殺 律師 非法債務不受保護

高校書記因子欠債自殺 律師 非法債務不受保護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17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原標題:南師大一書記因子欠賭債自殺後債務咋辦?律師:賭博違法 非法債務不受保護)

高校書記因子欠債自殺 律師 非法債務不受保護

1月13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官方微博發佈了一則情況通報,郭寧生33歲的兒子郭某曾在生前頻繁登錄境外博彩網站參與賭博,欠下鉅額債務,家中通過變賣房產等多種手段爲其還債,最終郭某因無法面對鉅額債務,於2017年12月28日自殺。其父郭寧生也於2018年1月3日被發現自殺身亡。

高校書記因子欠債自殺 律師 非法債務不受保護 第2張

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官方微博發佈情況通報

該消息受到輿論廣泛關注,有網友提出疑問:“人去世就不用還債了嗎?”16日,封面新聞記者採訪多位律師,就網友關心的債務償還問題進行解答。

問題一:33歲郭某因賭博欠下的債務,其父母是否有義務替他償還?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表示,如果是賭博債務,賭博屬於違法活動,因賭博而形成的“借貸”不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郭某沒有義務償還,其父母則更沒有義務替他償還。在非法債務的情況下,郭某成年與否均無義務承擔賭博債務。

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曄認爲,郭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其父母並不應該爲其承擔該筆債務,民間所謂的“子債父償”是沒有依據的。

問題二:如今郭某和父親郭某某都已過世,若郭某生前債務尚未還清,其他家人是否還需要爲他還債?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唐桃表示,郭某的父母及子女是繼承郭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若郭某所欠債務系合法債務的,郭某的父母及子女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對該債務承擔責任。

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曄說,如今郭某和他父親郭某某都已去世,郭某生前所欠債務,原則上應從其遺產中償還,其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通俗來說,就是如果郭某遺產有200萬,欠債500萬,那麼繼承人在200萬的能力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爲,郭某生前的債務,應以郭某留下的遺產來償還。因此只有在有繼承郭某遺產的情況下,其家人才有義務在其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如果沒有繼承,則其家人沒有義務承擔郭某的債務的義務。所謂“父債子還”或“子債父還”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問題三:賭博等欠下債務,郭某配偶是否承擔償還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的規定,對於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係,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上述違法活動的借貸關係,依法不予保護。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唐桃認爲,郭某的妻子是否承擔債務要根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來確定。如果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郭某去世後,郭某的妻子繼續承擔該債務。在本案中,若郭某的債務是在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但若債權人在向郭某提供借款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郭某舉債系用於賭博的違法犯罪活動,則該債務應被認定爲合法債務,受到法律保護;且若該債務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應當作爲夫妻共同債務,由郭某的妻子承擔償還義務。

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曄提出,如果是直接的賭債,或者明知郭某用於賭博而出借的其他債權人,法律不保護。但如果債權人不知道郭某借款用於賭博,則應該償還。郭某若有配偶,其配偶也對郭某生前其他的合法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說由於賭博行爲是違法行爲,因此所產生的“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郭某的妻子自然也就無相應還款義務。

社會萬象
國際快訊
人間冷暖
奇聞趣事
世間印象
閒談
歷史名人
民間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