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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高鐵聲屏障專利案 中方拒德方主動和解終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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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首例高鐵聲屏障專利案 中方勝)

首例高鐵聲屏障專利案 中方拒德方主動和解終勝訴

案件中涉及的高鐵聲屏障在我國多個已建成的高速鐵路上應用

法制晚報訊 “中國高鐵已經完全掌握了技術的核心,在知識產權方面幾乎不存在問題。”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國高鐵質優價廉,在向國際市場輸出時,難免觸及發達國家高鐵企業的利益,因此它們會不時地指責中國高鐵技術存在專利侵權,但實際上,這些問題事後都被證明是不存在的。

中國高鐵是依據中國特有的地形條件而專門創造出來的創新專利,“反而不時有國家抄襲中國高鐵的技術,給中國高鐵企業造成損失。”宋清輝說。

歷時4年的跨國訴訟,1400多個日夜的煎熬,德國建築及土木工程界巨頭旭普林狀告上海中馳股份(現西藏中馳,以下簡稱中馳股份)專利侵權案,二審終以中國民企的勝利畫上句號,二審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旭普林的訴求,並判其承擔二審相關費用。

拿到判決的那一天,孔女士終於鬆了口氣,作爲中馳股份法務部經理,她比任何人都清楚敗訴的後果,“粗略估算,勝訴後,僅此一項就能爲企業節約數十億的賠償金。”

“官司贏了,不僅是錢省下來了,還打破了跨國公司難以戰勝的神話。”孔女士說,這還讓本土企業的創新意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都有了提高。

德國“巨無霸”一審勝

中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2014年1月10日,德國旭普林將中馳股份告上法庭並索賠人民幣1400萬元,理由是上海中馳股份提供的用於京滬高鐵的聲屏障產品侵犯了其在中國的某項發明專利權。

2005年5月,中馳股份成立,產品主要以聲屏障爲主,擁有幾十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應用於各地公共設施,包括京滬高鐵等國家重點項目及大型市政工程項目。

原告方德國旭普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國際建築及土木工程界的“巨無霸”,是德國最大的承包商之一,在全球擁有超過8000名員工。在2014年全球最大225家國際工程承包商中旭普林排名58位。

根據專利法,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和使用者均需要繳納專利許可費。一旦上海中馳敗訴,中國鐵路所使用金屬插板式聲屏障均需要繳納專利許可費。

“過去已經建成的京滬、京石、大西等高鐵,加上目前在建的,及未來尚需要建設的,聲屏障產業總額達到300億元。按專利許可費佔產品銷售額的3%左右計算,若專利有效,專利許可費就要15億元。若有訴訟發生,按專利賠償計算方法,賠償額就要達到30億至50億元。”孔女士解釋稱。

2014年11月20日,中馳股份一審敗訴,被判賠償旭普林人民幣800萬元。中馳一方隨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孔女士說,中馳公司認爲一審中並未指出涉案兩家公司產品實質性的不同點。

中馳股份上訴請求駁回旭普林公司的一審全部訴求,並由其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拒德方主動和解

中方將訴訟進行到底

一審敗訴後,中馳股份立即組織了專業的技術和法律團隊,對本司技術和涉案專利進行認真的比對和分析,並對現有技術進行了全面的檢索後發現,中馳股份的產品和對方專利存在很大區別,但在一審中並未指出這些實質性區別。

“我方還發現旭普林專利已經被現有技術所公開,不具備創造性。” 孔女士介紹說,據相關資料表明,旭普林的一項“現有技術”即爲1991年10月2日公開的德國專利文獻G9106804.5及其中文譯文。另幾篇現有技術,分別爲公開日爲2006年6月21日公開號爲 CN1789564A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授權公開日爲2001年10月9日,授權公開號爲CN2654675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公開日爲1991年9月19日的德國專利文獻 G9105831.7及其中文譯文。

在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的同時,中馳股份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認爲德方旭普林就該技術的專利申請涉嫌惡意註冊,在德國並未註冊成功,僅在中國註冊了專利。2015年9月7日,中馳股份收到專利複審委員的無效決定書,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

事實上,在旭普林起訴之初,被告除了中馳股份,還包括京滬高鐵和中鐵十七局,但後來不知道是何種考慮,旭普林主動撤銷了對京滬高鐵和中鐵十七局的指控,中馳股份成了唯一被告。

據瞭解,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旭普林曾多次提到此案會得到德國商會和德國使館的關注,也數次邀請德國商會和德國使館人員出席庭審現場。

“旭普林當時提出了和解,條件是,只要中馳認可一審敗訴的結果,旭普林可象徵性地收取中馳之前產品的專利許可費,之後的產品僅需繳納很少數額。”孔女士說,這個頗具誘惑力的和解條件被中馳股份拒絕了,“我們當時考慮輸掉官司對整個行業和國家都會有很重大的影響。”因此,中馳股份決定將訴訟進行到底。

孔女士稱,在本案未獲終審前,旭普林多次給中馳參與投標的招標方郵寄未生效的中馳敗訴的民事一審判決書,稱“中馳股份產品侵犯其專利權”,直接干擾招投標,給中馳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達3000多萬元。

專家:涉案雙方專利

存在許多不同

此次被訴前,中馳股份就一直在研發的道路上努力着,公司每年投入大量研發經費,不斷對現有的聲屏障技術進行改進和創新,2010~2011年間,爲適應高鐵的建設需求,中馳股份研製出了金屬聲屏障。

特別是到2011年之後,中馳股份開發出了適用於不同時速鐵路的系列化聲屏障產品(適應時速<200km/h、200km/h~350km/h和>350km/h的三種系列產品),並已應用於京滬高鐵、滬昆高鐵、成渝高鐵、陽安鐵路、張呼鐵路等鐵路項目上,獲得巨大成功。

“在新產品開發之前,我們會對市場現有產品和技術進行充分研究、論證,所以我們對自己的產品具備充分的自信。”孔女士說,中馳公司一直具備金屬聲屏障的生產能力,並完全掌握該技術,中馳技術是結合現有技術和招標方招標文件的要求,並充分考慮鐵路的使用環境研發設計而得,確實跟旭普林的專利技術存在許多不同。

關於高鐵專利,宋清輝表示,隨着中國高鐵突飛猛進的發展,目前形成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成果,並保持着世界領先水平。

“例如高鐵列車控制技術一度被極少數跨國公司所壟斷,讓中國高鐵因牽涉知識產權問題受制於人。經過中國高鐵工程師的大量努力,終於研發出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高鐵列車控制技術。”宋清輝說,從此以後,高鐵列車控制技術這個高鐵的“大腦和中樞神經”,已經成爲中國高鐵的核心技術,爲中國高鐵“走出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據統計,國內目前大約有20餘家企業有生產高鐵聲屏障的能力,但具備供貨經驗只有差不多10家。“國內高鐵主要採用招投標方式選擇公司和產品,中馳股份作爲具備良好業績和經驗的聲屏障製造商之一,是國內高鐵聲屏障的主要供貨商之一。”孔女士說。

高鐵知產保護

需提高法律意識

中國專利法實行先申請原則,誰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獲得授權後,該專利的權利就屬於先提出的那個個體。這是受專利法保護的權利。中國從1985年第一部《專利法》實施起至今已有30餘年的歷史,這與美國或西歐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相比,確實有很大的差距。

美國是1787年有了第一部專利法,英國的第一部專利法誕生於1474年,“我們起步晚,所以國內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國外企業相比還差很多。”孔女士說,國內的大部分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不如國外公司專業,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而這也是爲什麼國內企業頻遭國外企業知識產權威脅和訴訟的原因。

通過這次訴訟,中馳股份意識到,相比國內企業,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強,他們非常善於運用專利訴訟來限制競爭對手,以此達到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當力量弱小的民營企業遭受到國外企業的專利恐嚇時,往往害怕退縮,以經濟賠償來換取暫時的和平,“國內的一些聲屏障製造企業,都因懼怕旭普林的訴訟,已經先行向其繳納了專利許可費。”

在宋清輝看來,中國高鐵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中國高鐵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完善,更沒有針對專利申請設置專門的服務平臺,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中國專利申請戰略還十分落後。二是中國高鐵企業沒有能夠及時深入研究世界各國的專利法規和同類技術的專利申請狀況,導致目前中國高鐵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陷入被動局面。

當前,亟須提升技術人員對高鐵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意識,並通過在重要市場國家同步申請專利等“多管齊下”的形式,進一步提高中國高鐵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搶佔高鐵知識產權領域的制高點。

“在保護中國高鐵知識產權方面,政府首先應該建設完善國內相關立法與相關制度建設,其次是儘快着手建設出一套完整的中國高鐵知識產權方面的戰略體系。與此同時,支持中國高鐵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積極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該據理力爭之時,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發起專利侵權訴訟等,應對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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