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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族手機因爆炸遭拉黑?南航:從未發佈禁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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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族手機因爆炸遭拉黑?南航:從未發佈禁運通知

魅族手機因爆炸遭拉黑?南航:從未發佈禁運通知 11月8日,有網友發帖稱魅族手機因爆炸遭南方航空“拉黑”禁運。該帖稱,魅族手機因在香港機場發生爆炸,已被中國南方航空禁止託運。並附有一則來自南航青島營業部的通知和來自國貨航由鄭小功簽發的明傳電報,內容爲暫時停止運輸含有鋰電池的魅族系列手機產品貨物,同時被禁運的還有寶龍貨運有限公司交運的鋰電池手機產品、由寧波維科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維科品牌鋰電池及配備此品牌鋰電池的電子產品。

記者看到,網友所發的南航通知並沒有蓋章,經南航青島機場站值班人員覈實,通知中的青島營業部是假的,南航根本沒有發過這個通知。該值班人員表示,除了三星note7,含有鋰電池的手機可以隨身攜帶,但當貨物運輸不一定,托運行李肯定不行,此規定之前就有,並不單獨針對某個品牌的手機。

同時,國貨航工作人員也對記者表示,沒有聽到相關通知,對於網上的說法不瞭解。

魅族手機因爆炸遭拉黑?南航:從未發佈禁運通知 第2張

隨後,記者也從魅族方面瞭解到,關於南航禁運魅族手機一事系網上傳言,目前公司沒有收到來自各大航空公司的通知,公司正在跟進此事,有進展將發佈正式通告。客服人員稱,目前魅族手機用戶乘飛機不受影響,可以正常出行,如在出行時遇到禁運情況可以隨時反饋。

小編也要提醒那些網絡造謠者,造謠並非無成本。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二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爲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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