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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公司訂購100萬元煙花 放完了卻沒錢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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絢爛的煙花給人以美的享受,岳陽有一家旅遊公司訂了100萬的煙花訂單在春節晚上燃放,誰知煙花放完了,旅遊公司卻付不起錢,爲此背上鉅額債務。近日,湖南平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承攬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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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公司訂購100萬元煙花 放完了卻沒錢買單

2013年底,某旅遊發展公司爲了給其籌建的某大酒店作宣傳,與某煙花公司簽訂了一份焰火燃放合同,由該煙花公司於2013年春節晚上在平江縣城區某地舉行超大型的迎春焰火晚會實施燃放作業。合同約定總金額100萬元,包括燃放煙花產品的提供、燃放設計、產品運輸、人員組織及一般物料消耗。煙花公司按約組織人員實施了燃放作業,並由某電視臺進行了現場報道。然而,煙花公司履行合同後,該旅遊發展公司卻未按約付款。

2014年6月,雙方進行協商,簽訂了一份應收賬款結算單,確認該旅遊發展公司應支付該煙花公司燃放款89萬元,並約定三年內付清。旅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該結算單上簽字確認,但款項至今未付。煙花公司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爲,煙花公司與旅遊發展公司簽訂的《燃放合同》、《應收賬款結算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對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煙花公司已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旅遊公司未按照確認的數額支付燃放款項,屬於違約,應承擔支付價款、賠償損失的責任。遂判決旅遊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燃放款89萬元及同期銀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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