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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逼孕婦辭職 孕產婦必備勞動保護法規定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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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逼孕婦辭職,真是費盡了心機!還有兩個月,孩子就要呱呱落地,準媽媽王梅(化名)卻再不能回自己熟悉的辦公室上班了。她接到公司通知,自己上班的地點從成都市成華區調整到了金堂,原來上班直線距離880米、走路只需15分鐘,現在一下變成了37公里、足足要花3個小時。

公司逼孕婦辭職 孕產婦必備勞動保護法規定

王梅表達不願變更上班地點的意願後,她的辦公室和宿舍鑰匙被收走,公司打卡機裏的指紋記錄也被刪……兩天時間裏,她挺着7個月大的肚子,只能坐在公司前臺會客處的沙發上“上班”,用照片、微信打卡。

經過多日協商後,王梅無奈和公司達成了協議:產假期間不發工資、社保費用自繳、產假休完離職。

對於自己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她和丈夫李龍決定放棄,“我害怕愛人和孩子受到傷害,不得不在爭取自己應有利益和家人的安全之間做出選擇。”

孕婦苦惱:懷孕7個多月,上班地從成華改到金堂

“7月18日晚7點,我收拾東西準備下班。公司突然通知我,明天去金堂上班。”王梅一下子就懵了,“我從2015年3月面試開始,就一直在西林路上班,怎麼會突然通知我去金堂?”

而此時,她已經懷孕7個多月了。王梅說,去年3月26日,她到成都藝峯榮興包裝有限公司面試上班,職位是“平面設計”,5月4日正式簽訂合同。同年12月28日,她發現自己懷孕了。

“懷孕7個多月,突然讓她換到金堂去上班。”王梅的丈夫李龍(化名)說,妻子懷孕後,“曾遇到公司不放正常帶薪假、言辭侮辱等情況,但我們忍了下來。”突然調動工作場地,只是口頭告知,也沒有工作調動通知書,這讓夫婦倆有些難以接受。李龍說:“這就是想逼她自己走嘛!”

遠了30多公里 上班15分鐘變成3小時

雙方爭執不下,李龍選擇了報警,“公司經理跟民警說,我愛人一直在金堂那邊上班,矢口否認她在成華區這邊上班。”

7月19日,王梅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打卡。“早上我去打了卡,中午下班時突然就打不起了。20號我按時去了公司,再也沒法打卡了。”

不能打卡,王梅只能準點在辦公室拍個照,想以此證明自己是上了班的,“我辦公室鑰匙和宿舍鑰匙都被他們收了,讓我去外面坐,不要坐在設計部裏面。還說如果我不去金堂上班,在成華這邊上班是要被記曠工的,曠工三天就要離職。”

王梅住在駟馬橋聖地亞家居附近,從家裏到公司直線距離約880米,以往走路上班只需15分鐘。而從駟馬橋到金堂趙鎮金鷹路88號,距離爲37.4公里,中途要轉3趟公交車,花差不多3小時才能到達。這意味着身爲孕婦的她,每天早上不到6點就要出門上班,而下班回到家,會超過晚上9點。

記者調查:指紋打卡打不起 視頻監控“都壞了”

7月21日上午10點過,記者來到成華區西林路138號瑞祥商廈11樓。出電梯正對的牆上,寫着“榮興包裝”四個字。

懷着7個月身孕的王梅坐在公司大廳沙發上,行動笨拙。當着記者的面,她再次在公司指紋打卡機上嘗試打卡,但4次均顯示無效。她指着自己平日上班的辦公室,大門緊閉。

“他們刪了我的指紋和打卡記錄,不承認我是公司員工。”對於王梅的這一說法,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何女士確認王梅是四川省藝峯榮興廣告公司的員工,但西林路138號瑞祥商廈11樓的“榮興包裝”,“不是她(王梅)工作的地方。”

記者多次詢問,王梅是否曾在瑞祥商廈辦公,何女士始終沒有正面回答,稱“這個你們不用管。”

7月21日上午,何女士對王梅說:“你要去告我們,就去告。你要是想把事情鬧大,隨便你。”對於王梅“就想好好上班”的迴應,何女士再次強調:“這兒不是你上班的地方,爲啥子你始終要找這個地方的麻煩呢?”

爲證明自己過去一年一直在這裏上下班,王梅試圖調取瑞祥大廈的監控視頻,但物業告訴她“電腦壞了打不開”。而榮興包裝公司門口的2個攝像頭,該公司工作人員也稱“早就壞了”。

公司午間值班表上,仍有她的名字

那麼,王梅到底是不是榮興包裝公司的員工呢?

在該公司的“日常事務公告欄”中,一份張貼公示的“2015年度午間值班表”中,星期四安排的值班員工有兩人,其中一個正是“王梅”。

“榮興包裝”和“四川省藝峯榮興包裝有限公司”是否是兩家公司?記者在網上搜索“榮興包裝”,找到網站,介紹爲“四川省藝峯榮興包裝有限公司”,ICP備案號爲“蜀ICP備16011874號-1”,應屬該公司官網。

在公司圖片展示區域,成都市成華區西林路138號瑞祥商廈11樓的“榮興包裝”公司大門圖片滾動展示。介紹中,公司地址也爲“成都市成華區西林路138號(瑞祥商廈11樓)”,正是王梅稱自己在過去一年裏的上班地點;而“成都市金堂趙鎮金鷹路88號九龍國際工業園”則被標註爲“生產基地”。

記者在招聘信息一欄中發現,該公司正在招聘“設計師”,工作地點標註爲“成都市成華區西林路138號瑞祥商廈11樓”。

是不是單位員工?公司兩度改口

“她說她在這裏上班、打卡,有沒有證據嘛?”四川省藝峯榮興包裝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稱,王梅和位於西林路138號的“榮興包裝”公司沒有關係,“她不是我們這兒的員工,該去哪兒上班,就去哪兒上班。”

對於王梅此前是否一直在瑞祥商廈上班,記者多次詢問,該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銷售部負責人以及該公司員工均拒絕接受採訪,始終沒有正面回答。

後來,該公司又稱王梅確係本單位員工,安排她去金堂上班,“屬於正常工作調動”。

突發一幕:3名員工齊上陣搶奪記者手機相機

7月21日上午,當王梅和榮興公司員工交涉時,記者在公司門外採訪拍照、攝像。何女士衝上前來,推搡抓扯記者,試圖搶奪手機但未成功。

隨後,在榮興包裝公司多名員工圍觀下,一名身穿白色短袖上衣的中年男子將女記者推到牆角搶走手機。攝影記者在拍攝搶奪手機一幕時,另一名穿橫條紋上衣的男子強行搶走相機,並把記者推倒在地。

據王梅家屬介紹,這兩名男子都是該公司工作人員,其中那個橫條紋上衣男子姓張,是榮興包裝公司銷售經理。

約20分鐘後,警察接警到達現場後,何女士將記者手機、相機歸還,但相關視頻、照片已被刪除。張姓經理還告訴民警,“公司攝像頭早就壞了。”

記者從出警的青龍警署方獲悉,對於調動王梅到近40公里外的金堂上班一事,該公司工作人員給出的解釋是“公司要搬去金堂了,所有人都要去。”但爲何王梅需要先行一步、爲何沒有調動派遣手續、爲何她無法再在公司正常打卡,該公司並未給出明確答覆。

最新進展:孕婦家屬:和公司達成協議 自己出錢交社保休完產假就離職

7月22日,做完產檢的王梅拿到了醫生開具的休假證明。25日上午,李龍說,他們已與四川省藝峯榮興包裝有限公司達成初步協議。“現在公司說讓我們自己出錢、公司代繳社保到王梅休完產假,此外沒有工資。”李龍說,這意味着王梅需要自己每個月繳納約870元的社保相關費用,“公司答應報生育津貼和生育保險時給我們蓋章,讓我們自己去報保險,但要求王梅提前打好離職報告,休完產假就離職。”

25日,華西都市報記者從成都市人社局獲悉,該案已申請勞動仲裁,目前已經立案,等待開庭。

律師說法:改變工作地點須雙方認可 要求孕婦提前籤離職報告涉嫌侵權

“如果王梅面試、工作都在成華區瑞祥大廈11樓,在她工作職位沒有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單位無權單方面任意變更其工作地點。”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武雨雷說,王梅簽訂的合同上,職位是“平面設計”,實際工作地點爲瑞祥大廈,雙方從事實上對工作地點達成了協議,“工作地點對合同簽訂必然是有影響的。單位隨意更改工作地點,是違反雙方合同約定的,王梅有權拒絕接受。”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軍認爲,如果要求孕婦自行支付社保費用、提前簽訂離職協議,則該公司行爲涉嫌侵權。“懷孕期間的社保費用,單位應依法承擔,讓孕婦自己承擔是違法的。此外,產假期間工資也應繼續發放。”陳軍提醒說,除了孕期,哺乳期婦女也受到相關法律保護,不能任意開除,“讓孕婦休完產假、還在哺乳期內就辭職,這也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相應賠償。”

延伸閱讀:孕產婦必備懷孕期間勞動保護法規定

黨的五中全會明確了“二孩”政策全面放開。此政策之下,應該會有不少在媽媽加入到生育大軍,勢必迎來一輪生育高峯。普大喜奔之時,最不願意面對的,可能就屬企業老闆們了。作爲員工的孩媽們除了要做好生理和心理上的準備、協調好工作與生活的節奏外,還是有必要多瞭解一些孕產婦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以備不時之需,維護好自己的勞動權益。

一、孕期內各項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

1、勞動合同關係的特殊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綜上,這些拿員工懷孕說事的企業,不要以爲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爲。降薪、降職、調崗(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產檢假按事假處理等都屬於違反孕期女員工勞動保護的行爲,當事員工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n倍經濟補償金。

二、產期內各項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

1、產假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2、工資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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