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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藥廣告屢禁不止 虛假醫藥廣告處罰力度還不夠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1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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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對全國30家發佈嚴重違法廣告產品企業進行行政告誡,涉及10個藥品、13個醫療器械和10個保健食品的33個產品違法廣告被責令停止。記者梳理髮現,一些違法藥品廣告雖然表現形式各異,但無非是利用各種手段,吹噓療效,騙取消費者的信任,將自己包裝爲神藥、神貼。

神藥廣告屢禁不止 虛假醫藥廣告處罰力度還不夠

“神藥”廣告之所以屢禁不止,氾濫蔓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筆者看來,根本原因在於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不力,特別是處罰力度較輕,產生不了震懾力。

在我國,虛假廣告罪入刑已多年。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規定,單位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相關條款處罰。然而在現實中,因發佈虛假廣告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實例並不多見。

客觀地講,刑法對虛假廣告網開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刑法規定製作和發佈虛假廣告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虛假廣告罪。但什麼情況下才屬於“情節嚴重”,缺乏嚴格的劃分標準和可操作的細則,於是大量虛假廣告得以矇混過關。更爲重要的是,虛假廣告這一法律術語本身也存在模糊之處,廣告的誇張與虛假之間如何區分、虛假廣告的構成要件究竟是什麼,都沒有具體的規定予以明確,因而虛假廣告罪也就不容易進入司法實踐。

再者,與虛假廣告猖獗相對應的,是我國現行行政法規對虛假廣告的處罰力度較弱。虛假廣告的違法成本與其巨大收益完全不成比例。廣告主即使因虛假廣告受到了查處,往往繳納一點罰款之後仍可繼續忽悠,反正總有不明真相的消費者爲罰款埋單。發佈虛假廣告的媒體,則一般只會受到公開點名等無關痛癢的處罰,這更是讓相關責任人直接放棄了把關。

令人欣慰的是,不久前通過的廣告法修訂案,不僅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準則作了完善,明確了虛假醫藥廣告的範疇,還加大了對違規發佈廣告的處罰力度。眼下,食藥監總局已將違法情由梳理陳列,執法部門恐怕就不能視而不見。一方面,需互通“黑榜”信息,加大聯動執法,讓違法藥品廣告無法“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另一方面,應當順藤摸瓜,將“神藥”廣告關進法制的籠子裏。與此同時,還必須加大刑法懲處力度,要像酒駕入刑一樣依法嚴懲虛假廣告尤其是“神藥”廣告,形成必要的震懾力,由此還醫藥廣告以本來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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