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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未成年人可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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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政部等四部門昨天下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及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虐待未成年人可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不照顧未成年人或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意見》明確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侵害情形包括,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以及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檢察院可以代未成年人起訴

《意見》規定,對於監護侵害行爲,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意見》規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都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知法院的,由人民檢察院起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史衛忠解釋,在《意見》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虐待罪可以起訴,主要是考慮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備訴訟能力,而傷害未成年人的又是他們的監護人,“實際上,未成年人遭受家庭虐待的,實施虐待行爲的監護人當然不會起訴自己,其他近親屬出於種種原因,比如難以收集證據,不願多管別人的家務事,怕惹麻煩等等,也往往無法或者不願代爲告訴”,因此,檢察院代爲告訴就顯得非常重要,也可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失去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兜底

《意見》規定,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證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並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但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因監護侵害行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峯透露,民政部正在推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試點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難是,“在傳統理念中認爲,孩子是父母的,打罵孩子是父母的權利,別人去管是‘狗捉耗子多管閒事’,所以我們在推進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中很多老百姓是不接受的”。特別是當出現侵害行爲,民政部門一家無法解決監管問題,就起不到威懾的作用。因此,他認爲《意見》的出臺,可能剝奪監護權的條款,將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父母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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