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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鬧離婚當衆搶女兒 丈夫持刀刺傷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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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搶女兒刺傷妻子

夫妻鬧離婚當衆搶女兒 丈夫持刀刺傷妻子

2011年11月17日下午4時許,在海珠區工業大道麗豐酒店門口,44歲的男子陳某因不滿妻子阿娟(化名)提出離婚,並懷疑妻子有外遇,爲“奪回”女兒小麗(化名),在爭執過程中持刀將妻子阿娟刺傷(經法醫鑑定屬輕傷)。案發後,陳某留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並主動承認了用刀刺傷被害人的事實。

陳某供述稱,之所以要刺傷妻子阿娟,是因爲阿娟帶女兒小麗離開,不再跟他一起生活並提出離婚,他不肯離婚且想要回女兒,讓女兒跟自己一起生活,阿娟阻止,他才用刀刺傷她的。阿娟則說,案發前陳某打她,她無法忍受於是搬出去和姐姐住,女兒一直隨她生活,陳某想搶回女兒,並揚言如果她不回家,就要殺了她。

據悉,陳某屬視力二級殘疾。被害人阿娟屬智力四級殘疾,其與陳某所生的女兒小麗屬智力、言語一級殘疾。陳某被公訴機關指控犯故意傷害罪,庭審時阿娟明確表示對陳某的傷害行爲不諒解。一審海珠區法院認定,陳某作案後自首,鑑於本案系因家庭糾紛而引發的犯罪,可酌情對陳某從輕處罰。遂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訴要求參照盲人犯罪輕判被駁回

宣判後,陳某不服上訴,辯稱自己是視力二級殘疾,應當按照刑法關於對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處理。並稱帶刀去搶女兒,不是爲了預謀傷害他人,而是知道會被人追打,才帶刀去,其行爲屬於防衛過當。

廣州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爲,陳某屬視力二級殘疾,並不是盲人,要求按照盲人犯罪處理於法無據,且陳某在傷害阿娟時並未受到不法侵害。至於陳某認爲阿娟帶着女兒與證人劉某同居,有婚外情,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這一事實。

中院指出,陳某與阿娟系夫妻,陳某作爲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應通過理性對話、民間調解或者法律途徑解決其和阿娟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但陳某無視阿娟和女兒的意志持刀強搶女兒,方式欠妥。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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