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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骨折不當民工殘疾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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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宋小華因骨折到某民營醫院治療,後又轉院到某“三甲”醫院,怎知經長時間治療後,骨折未愈並造成終身殘疾,後經鑑定醫院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11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照南京市城市居民收入標準,一審判決兩家被告醫院共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萬餘元。

治療骨折不當民工殘疾

現年59歲的宋小華事發前在南京雙閘碼頭一黃沙經營部打工。2006年6月7日,宋小華工作時右前臂不慎被吊機碰傷,送往市內一家較有名氣的民營醫院,被診斷爲右撓骨近端骨折。當日醫生爲他施行了手法復位並石膏託固定治療,10天后被安排出院。後宋小華3次複查,每次醫生都要求他繼續石膏託固定傷臂。兩個月後,宋小華仍感覺傷勢無好轉跡象。8月6日,宋小華複查拍片顯示,骨折端分離並稍移位,無明顯骨痂生長,這表明此前的石膏託固定治療完全失敗。醫生建議宋小華轉往某“三甲”醫院治療。

8月7日,心急如焚的宋小華入住某“三甲”醫院,醫生診斷其爲“右橈骨陳舊性骨折”,並於兩天後爲他做了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並於8月22日出院。此後他遵醫囑先後5次去“三甲”醫院複診,並多次按要求拍片檢查,均被告知“骨折對位好,骨折已癒合”。然而此次治療9個月後,宋小華傷情依舊,後來他終於獲悉自己的傷已不可能好了,右臂成了終身殘疾。

在兩家醫院花費近1.5萬元後,不僅沒能治好傷,反而把右臂給治殘了,宋小華欲哭無淚,於今年5月將兩家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7萬餘元。

被告某民營醫院辯稱,當初沒有給原告手術治療,是因爲原告拒絕使然,原告後來骨折治癒不好,純屬自身原因造成,同時也存在原告再次受傷的可能。被告某“三甲”醫院辯稱,陳舊性骨折會使手術更加困難,並容易造成感染等併發症,被告對原告的治療符合相關規範,手術操作無任何過失。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委託南京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最終結論爲:本病例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在醫方責任中某民營醫院承擔主要責任,某“三甲”醫院承擔次要責任。《醫療事故鑑定報告》還對兩家醫院的醫療過失分別進行了分析。

通過查明的事實,結合醫療事故鑑定對醫方過失的責任分析,法院認爲,被告某民營醫院在對原告的骨折復位不到位的情況下,未能及時發現問題而改變治療方案,而是繼續用原來方法對原告治療兩個月,對此應認定民營醫院的治療違反醫療常規,構成醫療過失;被告某“三甲”醫院在手術中操作不當,造成原告橈神經損傷,導致原告傷情難以恢復,亦構成相應的過失。由於某民營醫院的過失增加了某“三甲”醫院的治療難度,所以在原告損害因果關係的認定中,某民營醫院的責任大於“三甲”醫院。

根據上述認定,法院結合原告方的損失證據、損失範圍、事故等級及兩醫院間的責任區分等,確定了兩被告的賠償數額。考慮到宋小華是在南京市務工而造成的傷害,故法院按照南京市2006年度城市居民生活費標準,判決被告某民營醫院賠償宋小華各項損失62383.12元,某“三甲”醫院賠償18598.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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