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樂活 > 飲食營養 > 食品安全刑罰過輕 毒奶企業高管被捕時說:別怕

食品安全刑罰過輕 毒奶企業高管被捕時說:別怕

來源:美型男    閱讀: 5.66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在去年底和今年初查辦三聚氰胺奶粉案中,一個涉嫌生產銷售數十噸三聚氰胺問題奶粉的主犯,最後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緩刑三年。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徐滬近日在介紹辦案情況時感慨,目前對問題奶粉的主犯處罰過輕,不足以震懾犯罪。他還舉例稱,天津一乳企高管在被捕時當着警方的面安慰家屬,“別怕!最多判刑三年。”

食品安全刑罰過輕 毒奶企業高管被捕時說:別怕

對食品安全領域的犯罪人處罰過輕,這是事實。徐副局長的感慨也是諸多公衆的疑惑。這不合民意的結果,可能來自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執法不嚴,該嚴處的從輕了;二是立法不嚴,執法者想嚴處卻找不到法律依據。

執法不嚴是個老問題。它的最終解決,要依賴於權利實現了對權力的制約。權力獨大且剛,公民監督疲軟,“執法必嚴”就註定會滑向“執法時寬時嚴”。寬嚴的選擇權,在執法者或更高級官員的手中。於是我們就會驚訝地發現,同是食品安全犯罪,情節都特別惡劣,危害後果都特別嚴重,但“有的人死了,有的人還活着”。

對這樣的“選擇性執法”,有的是知法違法,有的在公衆看來明顯不當,但它卻合法合規。這就涉及到立法的問題。如三鹿事件系列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是,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張玉軍、張彥章等6人則被法院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其中張玉軍一審被判處死刑,高俊傑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並銷售給三鹿集團的耿金平等人,則被法院認定爲“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耿金平因此罪名而被判處死刑。

這些不同的罪名,在刑法上都有法可依。田文華之所以能夠免死,罪名的認定是關鍵。“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最高刑,就是無期。而“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都是死刑。這些司法結果,雖有刑法依據,但難服衆口。憑什麼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精”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品”,添加了“蛋白精”的原奶就是“有毒食品”,而以這種原奶爲原料生產的奶製品卻叫做“僞劣產品”?難道作爲“產品”的三聚氰胺奶粉就不是“有毒食品”了?

從個案反思法律規定,不難看出刑法在關於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設置上,存在一定的混亂。由於刑法制定在前,《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領域的擴展,還未能被刑法吸收。如刑法中關於“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在主體上只涉及生產、銷售人員,在對象上只涉及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對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以及監管者都規定了相應的義務,當非食品生產、銷售人員違背了法定義務需承擔刑事責任時,就只能在“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之外,去尋找解答。三鹿事件系列刑案中,五花八門的罪名,正源於此。

更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類犯罪的刑法完善,絕不應一味強調對安全事故責任的“重罰”——儘管這種“重罰”是必要的。相對食品安全來說,更重要的應該是通過“危險犯”的設置,預防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刑法不只是懲罰結果犯,還可以規範危險犯。這和“醉駕入罪”是同樣的道理。醉駕之所以應該入罪,是因爲醉駕的行爲給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險,而不是因爲醉駕已經造成了公共安全的重大損失。食品安全的刑法規制,也要堅持“預防爲主”的原則,儘可能地細化危險犯。

刑法的修改,是近日輿論的焦點議題。對於現實而言,諸如對七十五歲以上老人廢除死刑等等,因爲司法實踐中實際適用極少,這一問題也顯得並不那麼緊迫。而諸如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完善,卻事關每位公民的健康,不能再等也不能再拖了。

美食
藝術
家居
電影
保健養生
健康常識
飲食營養
生活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