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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行商潛規則:做生意難退出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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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封建社會時期,商人的地位一直很低下,統治階級一直採取重農抑商的政策,清朝也沿襲這一制度,在清朝商行做生意,近也難,退也難。

清朝行商潛規則:做生意難退出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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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跟外國人做生意有個規矩,就是官方不與外商直接接觸,而要通過民間的行商進行,當時廣東就有“十三行”一說。行商既與外國人做生意,賺取利潤,也替官方收取外商繳納的稅費,並向政府擔保外國人合法經營。這樣的生意帶有一定的壟斷性,本來應該非常好做,實際上並不是這樣。1760—1843年,廣州先後有47家洋行開業,而在1771—1839年間倒閉的卻有37家,洋行平均壽命不足10年。

行商生意做得這樣艱難,不是因爲他們不懂經營,而是由於一些官員經常殺雞取卵。清政府規定,一旦發現外商違規經營,負有擔保責任的行商就要受到50~100倍貨稅的罰款。比如,1800年,怡和行承保的一艘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商船“休·英格利斯”號,船上會計員將鐵箱裏的兩對私人手錶帶到了岸上,就被海關官員認定爲偷稅漏稅,被罰款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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