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獵奇 > 社會萬象 > 離婚協議規定誰先再婚放棄財產

離婚協議規定誰先再婚放棄財產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6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夫妻離婚、再婚眼下已是平常事,但離婚協議約定要想再婚就要放棄財產,這就比較“雷人”了。1月11日,記者從江蘇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瞭解到,法院依法審理這起離奇的因離婚、再婚而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依法判決協議無效並依法分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規定誰先再婚放棄財產

陳某與丈夫馬某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但後來因爲感情出現不和,就自願協議離婚。然而,不知出於何種心態,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額外附加了一條“雷人”的約定:“雙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財產仍歸雙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則全部歸女方所有。”在協議上簽字後,雙方也就友好地分手了。

墨汁未乾,事情出現變故,女方陳某在茫茫人海中又遇到了知心人,就打算再婚。但想到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對再婚就產生了一種畏懼感,畢竟一半財產不是一個小數目。此時,陳某才覺得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的處理有問題,而且不公平,於是便向前夫馬某提出附加協議無效,要求分得一半財產。而馬某則堅持認爲,離婚協議系雙方慎重自願簽訂,合法有效。在雙方協商無果後,陳某隻得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爲,陳某和馬某的離婚協議,儘管是雙方自願訂立,但“再婚就無法獲得財產”的約定,實際上已對雙方再婚附加了條件,屬“暴力、脅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因此,陳某和馬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是無效的,陳某不僅有獲得再次婚姻幸福的權利,同時有權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獲得屬於自己的份額財產。

社會萬象
國際快訊
人間冷暖
奇聞趣事
世間印象
閒談
歷史名人
民間故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