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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玩牌賭1元被拘2天引輿論 這大賭小賭怎麼區分?

來源:美型男    閱讀: 5.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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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玩牌賭1元被拘的話題相信大家都非常關注吧。幾位六旬老人在村口的涼亭中玩牌,一局輸贏也就是1-8塊錢,大家應該都覺得這是老人的小娛樂活動吧,怎麼可能還違法了?沒想到,就這樣一元一局的玩牌,還被警方給帶走拘留了兩天。

老人玩牌賭1元被拘2天

六旬老人與同伴在廣州城中村的涼亭玩牌,輸贏1元到8元,隨後被民警發現帶走,並以賭博爲名拘留了兩日。

老人玩牌賭1元被拘2天引輿論 這大賭小賭怎麼區分?

老人村口玩牌

5月15日下午,年過六旬的張伯和兩名同齡老人在瑞寶村口附近的涼亭玩撲克牌。他告訴記者,去年,張伯的老伴去世後,他跟隨在廣州打工的兒子定居廣州。“平時也沒什麼事情,有空的時候就大家聚在村口的涼亭一起打牌。打牌的賭注也大約也就是一元左右,最高不過8元。”

事發當天,三名老人玩了兩個小時左右,其中兩名老人有事離開,於是老張繼續和在附近打工的兩名中年男子玩牌。“沒玩兩局,警察就來了。”老張說,當時民警要求參與牌局的三人都拿出兜裏的錢。“我有100多元,另兩人分別有400多元和60多元。”老張說,不過,當天他大概也就贏了二三十元。隨後,民警將他們帶到派出所,一天后送到海珠區拘留所。直到17日下午1時許,三人才得以離開。

對於小賭被拘,張伯感到有些鬱悶。民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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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玩牌

警方按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罰,身上賭款達一定金額

附近的聯防隊員告訴記者,經常看到這羣老人在涼亭打牌,也都會制止,但他們仍然長期在此打牌。

記者看到,在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之所以處罰老張等幾人,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他採取行政拘留兩日並處罰賭款。

有附近村民透露,由於老人當時玩牌的同伴並非熟人,而且每個人身上的賭款達到一定數額,所以纔會被抓。

對於老人們長期在此打牌,雖然賭注金額不大卻仍遭拘留處罰,市民的態度也是衆說紛紜,有市民認爲這些老人只是小賭怡情、情有可原,但也有人認爲他們在村口賭博,附近人來人往,還會有很多學生和孩子,的確會造成不好的影響,按照相關的法律條例,應該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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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賭博

一元一局被拘有先例

像老人這樣“小賭”打牌被拘留的消息在之前可就不少——

2015年,8個大學生來泰安旅遊,喝點酒後在賓館打起牌來。玩的是一塊錢一把的小籌碼,被查獲後都被拘留,還因此耽誤領畢業證。一元也算賭博,是不是罰得重了呢。原來,警方稱:8個人構成了聚衆賭博,數額雖小,情節嚴重。

後一個月,廣州的方先生和幾個朋友打10元麻將,被行政拘留了3天。事後他認爲公安違法,提起訴訟,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駁回了他的訴請。

一元一把也好,10元一局也罷,在如今很多人心目中,恐怕都屬“小賭怡情”,不少人都玩過。故而,每每這樣的抓賭新聞出來,人們難免很不自在:如果打“小麻將”也要被拘留,那麼自己沒被抓到豈不是因爲走了狗屎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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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口樹下打牌

大賭和小賭的區別又在哪呢?

是的,按法律法規,很多麻友都屬違法者。《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而何謂“賭資較大”,各地標準不同。按照《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賭資較大”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而按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的解釋,方先生等人在賭博現場被查獲賭資累計800多元,符合“賭資較大”的情形。可見,在不少地方,當場查獲賭資幾百元就能構成被處罰的條件。

相關法律規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爲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以賭博論處。

3.公安部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0號)對最高院、最高檢的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限定。《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中規定,不以營利爲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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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牌被拘

小賭被拘 是否罰重了?

事實上,關於"小賭被拘"的事情,在國內不時見諸報端,因此產生的討論也不絕於耳。對此,廣州律協民事法律業務專業委員會委員馬錦林坦言,目前,關於"賭資較大"問題,公安部沒有規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公安部《關於印發

馬律師認爲,在何爲賭資及賭資較大的認定上應當慎重。以有證據證明該參賭人員用於賭博的款物計算。隨身攜帶的財物,必須根據賭博方式、賭注大小、參賭時間等具體案情,判斷是否屬於賭資,無證據證明屬於賭資的,不得收繳。

至於賭資較大的標準,全國不一,廣州未規定具體數額,比如南京規定:參與其他賭博活動(指幾個人打麻將、玩撲克等,帶有娛樂性質)的,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達到200元以上的纔給予處罰。他建議可參照部分城市明確具體規定,參與其他賭博活動賭資達到一定數額纔給予處罰。

從法律上講,既然有此規定,則在山東泰安被查出賭資920元的那8名大學生,以及廣州的方先生等人,都應該被處罰。可事實上,這兩起處罰又讓很多人覺得不合情理,原因何在?最主要的,恐怕還在於執法的裁量上有問題。按法律,對賭資較大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說明拘留並非處罰的唯一選項,小額罰款也可,那麼警方爲何要頂格?有必要解釋清楚。另外,隨着人們收入增長和通貨膨脹,“賭資較大”的標準本身也應作出適時調整,否則就很難接地氣。

顯然,對於賭博之類行爲進行處罰,法律的規定還有待更清晰,尤其是需要一個明確的刻度,儘可能減少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否則,人們對於警察抓賭,要麼不以爲然,要麼談虎色變,那其實都有害於法治社會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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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玩牌

雖然大家一直都說“小賭怡情,大賭傷身”,可真大賭小賭的界定還真是不好把握。即使是一元一局,如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達到法律規定範圍就會違反法律,被拘罰款也是理所應當。希望大家能夠有着小賭意識,玩牌賭1元被拘就是很好的例子,不要往法律的槍口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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