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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盤手離職後心懷不滿 用公司近500萬購入跌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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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操盤手離職後不滿用公司錢購跌停股)

記者昨日從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獲悉,該院近日辦理一起破壞生產經營案件。關某曾是基金公司操盤手,離職後他心懷不滿,決定報復公司。於是,他把公司股票賬戶內的498萬元購買一隻跌停股。公司次日拋售後,造成經濟損失27萬元。

操盤手離職後心懷不滿 用公司近500萬購入跌停股

2017年1月24日,被害方北京市某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馬某,發現公司兩個股票賬戶內的資金498萬元,在無人操作的情況下,竟被用來購買了一隻跌停牌的股票(當日該股交易量爲6000萬元)。

一個小時後,馬某發現,該股票跌幅10%,無法拋售。因購買股票的498萬元,需在2月6日給客戶兌付,且因行業規則限制,不允許理財公司購買單隻股票金額超過總資產的百分之十,被害公司無奈於25日將股票拋售,造成27萬元的經濟損失。

經調查,該公司前員工關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案發後,曾有公司人員詢問過關某,但其謊稱是因爲病毒原因,導致系統誤操作。而公司員工認爲,系統誤操作不會選股如此精準,應是人爲破壞,所以報警。

據瞭解,關某到案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承認自己在離職後因心懷不滿,出於報復目的,利用自己曾在該公司擔任操盤手知曉公司賬戶密碼設置規則的便利,試出了公司股票賬戶的密碼,並登錄該賬戶,將戶內資金498萬元購買了一隻跌停牌的股票,以使公司遭受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檢察官審查案件,嫌疑人關某出於報復目的,擅自操縱公司資金流向破壞公司生產經營,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其行爲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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