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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朋友圈被罰3萬?一張圖片背後信息量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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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證監局近期下發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表示對奮達科技員工林立、楊小桃泄露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爲,合計罰沒24.3萬元。而此次內幕交易的時點正是奮達科技董事長髮出“兜底增持”的倡議期間。

發朋友圈被罰3萬?一張圖片背後信息量太大

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6月2日早間,奮達科技擬在深交所披露關於董事長提“議兜底增”的倡議書,但證券部助理羅某斌未能趕在8點之前將擬披露信息報送至交易所(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統早上的提交時限爲8點),導致該信息未正式公開披露。期間,羅某斌不慎將《增持倡議書公告》遺忘在文印室複印機臺上。

8點05分,時任奮達科技技術市場部工程師鍾某文和銷售技術中心文員楊小桃來公司文印室複印材料時,看到了羅某斌遺忘在複印機上的《倡議書公告》,楊小桃當場用手機對該文件進行了拍照。10點,楊小桃將其拍攝的《倡議書公告》照片發到其微信朋友圈。10點31分,楊小桃朋友圈中《倡議書公告》的圖片被人發到名稱爲“電器銷售技術部”的微信羣,奮達科技電器產品技術部副經理林立在微信羣中看到了該信息。

中午休市期間,奮達科技正式對外披露《倡議書公告》,並於11點45分收到巨潮資訊關於本次信息已成功披露的回執。

值得一提的是,當日11點04分,林立看到鍾某文轉發的《倡議書公告》圖片,便將80萬元資金轉到本人的證券賬戶;11點05至07分,林立買入“奮達科技”69,000股,買入成交金額80.66萬元,並分別於2017年6月7日和8月14日賣出,獲利10.67萬元。

海南證監局認爲,楊小桃對《倡議書公告》進行拍照併發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行爲,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爲。林立利用《倡議書公告》的內幕信息,通過本人證券賬戶交易“奮達科技”股票,構成了內幕交易的行爲。

海南證監局稱,根據上述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楊小桃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爲處以3萬元罰款。沒收林立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0.67萬元,並處以10.67萬元的一倍罰款。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公佈2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超級牛散”馮志浩和孟祥龍合計罰沒逾1億元。證監會決定沒收馮志浩違法所得1802.47萬元,並處以二倍罰款,合計罰沒5407.41萬元罰款。此外,證監會還對另一位牛散孟祥龍操作中航三鑫股價的行爲罰沒4863萬元。

發朋友圈被罰3萬?一張圖片背後信息量太大 第2張

馮志浩利用資金優勢操縱市場 被罰5407.41萬元

證監會認定,馮志浩利用資金優勢,虛假申報漲停後撤單,操縱啓明星辰、先河環保、中國寶安、衆和股份等10只個股非法獲利1802.47萬元。

證監會指出,2015年1月5日至12月14日,馮志浩使用其本人賬戶通過盤中以漲停價位虛假申報後次日反向賣出、開盤以漲停價位虛假申報後反向賣出、收盤以大單封死漲停後次日反向賣出等3種手段交易“啓明星辰”等10只股票,共計獲利18,024,704.92元。

證監會表示,“馮志浩”賬戶開戶資料、賬戶交易數據、銀證轉賬記錄、馮志浩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馮志浩”賬戶爲馮志浩本人在證券營業部櫃檯辦理,由其本人實際控制使用。賬戶資金來源爲馮志浩自有資金,賬戶當前資金來源於證券賬戶二級市場投資盈利,三方存管銀行賬戶由馮志浩本人控制和管理。上述違法事實,有賬戶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委託交易記錄、交易地址、交易數據、資金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對此,證監會認爲馮志浩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爲。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馮志浩違法所得1802.47萬元,並處以二倍罰款,合計罰沒5407.41萬元罰款。

孟祥龍操作“*ST三鑫”股價 被罰4800萬元

同日晚間,證監會還對另一位牛散孟祥龍操作“*ST三鑫”股價的行爲罰沒4800萬元。

證監會指出,2015年3月3日,孟祥龍以上海寶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名義與韓某元簽訂大宗交易協議,在3月5日、10日分兩筆由“陳某陽”賬戶通過大宗交易平臺承接“*ST三鑫”3600萬股,成交均價6.94元。孟祥龍在2015年3月6日至12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通過其實際控制的“李某燕”和“陳某陽”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操縱“*ST三鑫”價格。

證監會認定,操縱期間,孟祥龍透過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尾市階段利用資金優勢申報買入影響“*ST三鑫”價格,並於當日或次日反向賣出,共計賣出2792.68萬股,非法獲利共計16,212,888.46元。

證監會認爲,孟祥龍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爲。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孟祥龍違法所得16,212,888.46元,並處以32,425,776.92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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