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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同伴未果被訴法院給這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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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同伴未果被訴:今年8月,12歲的韓明、張漢、張東,以及13歲的吳山(以上四人均系化名)到魚塘游泳。兩名夥伴落入深水區,韓明、張東用竹竿施救,又去喊人幫忙,但仍沒有將兩個少年救起。民警趕至現場後,將吳山和張漢打撈起來,經搶救無效死亡。

施救同伴未果被訴法院給這樣的結果

兩死者父母將另兩名存活同伴及魚塘經營者訴至法院,他們認爲,其子是在韓明和張東的建議下去游泳的,落水後,韓明和張東沒有及時救助,二人應爲此負責,請求法院判令支付賠償金共3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提議少年並無過錯,同伴溺水時,兩位少年已盡到救助義務。同伴溺亡的後果與他們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法院不支持原告對此部分的訴求。

相反,作爲溺亡少年的父母,疏於管理,應承擔相應責任。魚塘經營者對魚塘疏於管理,存在一定過錯,需賠償兩死者家庭各29247.25元。

《施救同伴未果被訴法院給這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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