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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特大污染環境案7人團伙被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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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特大污染環境案7人團伙被定罪判刑

遼寧特大污染環境案7人團伙被定罪判刑

­新華社瀋陽9月12日電(記者 範春生)無相應資質,違反國家規定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法院近日對一起特大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劉慶善爲首的7名團伙成員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直至單處罰金不等的刑罰。

­本案的主犯劉慶善系鞍山市廢品收購人員,鞍山市人,曾有犯罪前科,另外6人分別來自河北邯鄲或遼寧省內的大連、錦州等地。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劉慶善7人於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被陸續採取強制措施。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13時許,鞍山市公安局內保分局幹警在鞍山市鐵東區湖南常青轉盤附近,將正在收購廢舊電瓶的劉慶善以及被告人昝蓮香抓獲。經過對此二人的租住處進行檢查,發現其在沒有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收購的廢舊電瓶存放於此處,地上挖有滲坑並埋設暗管,坑內存有傾倒的廢舊電瓶液。經查,劉慶善用工具將收來的廢舊電瓶外殼打穿,使電瓶液可以流出,並將電瓶擺放在滲坑上方,讓電瓶液流出,等電瓶液流淨之後,再將電瓶移到別處待售。根據相關規定,涉案的廢舊電瓶都是危險廢物。

­隨後,警方順藤摸瓜,將賣給劉慶善廢舊電瓶的魏某、楊某某、孫某某、李某、樑某抓獲。經清點,劉慶善、昝蓮香在租住處存放、已被處置的廢舊電瓶總重量達16餘噸。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慶善、昝蓮香等7人的行爲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其中劉慶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昝蓮香6人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爲此,判處劉慶善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昝蓮香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對魏某等5人單處5萬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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