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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籤陰陽合同 法院裁定合同無效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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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從張某處借款160萬元,約定月息爲3%,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屬於高利貸。爲使債權受到保護,張某和李某針對同筆貸款重新擬定了一份借款合同,並進行債權公證,法院經查該合同與真實情況不一致,不予執行。

民間借貸籤陰陽合同 法院裁定合同無效不予執行

8月24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召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法院提醒債權人和債務人,陰陽合同屬於違法行爲,必然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月息3%借款160萬 到期不還申請執行

2014年9月2日,借款人張某、抵押人王某與出借人李某簽訂《民間二次借貸合同》,合同中約定:李某向張某發放貸款160萬元;貸款期限3個月,月息爲3%;爲確保張某履行還款義務,王某自願以其所有的本市房產抵押給李某,抵押期限同樣爲3個月。次日,王某與李某在房屋登記機關共同辦理了抵押權設立登記。

2014年9月15日,張某與李某到公證機關辦理借款合同公證,但並未公證之前簽訂《民間二次借貸合同》,而是對重新擬定的一份《借款合同》申請公證,其中利率和借款期限均有變化,抵押人王某誤以爲是之前看過的合同,就在尾頁簽字了。之後,張某到期無力還款,李某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公證機關在覈實發款情況時發現,公證的借款合同是9月15日簽訂,但李某在9月3日就向張某賬戶匯款160萬元了,公證員詢問先放款後公證的原因,李某隱瞞了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謊稱張某急於用錢,就先打款,後辦公證的。公證機關遂相信李某所言,出具了執行證書。海淀法院執行中,抵押人王某發現公證的借款合同和自己手中的不一致,認爲公證書內容與事實不符,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

經查:同一筆借款有兩份合同

法院審查後認爲,根據出借人提供的放款證據表明,出借人李某與借款人張某、擔保人王某於9月15日簽訂的《借款合同》,與三方在9月2日簽訂的《民間二次借貸合同》均是指向同一筆借款,即9月3日的160萬元。但是,就此同一借款事實,《民間二次借貸合同》與《借款合同》在借款利息、借款期限、違約金標準等合同的主要內容上約定並不一致,由此造成兩份合同項下債務人、擔保人的義務範圍並不相同。

而從還款記錄看,李某與張某明顯是按照第一份合同的利率履行的。雙方實際上並未按照公證的借款合同履行。而本案中的擔保,實際上是依據前一份借款合同辦理的抵押,在兩份合同內容存在重大差異的情況下,不能認爲設立在前的擔保效力及於簽訂再後的借款合同。

據此,本案中存在履行的合同未公證,公證的合同未履行的情況,屬於公證書內容與事實不符,應當不予執行。

法官釋法:陰陽合同屬於違法行爲

8月24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召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

“對公證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這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由於公證高效、便捷的特點,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在服務實體經濟、規範民事經濟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法院訴訟壓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容忽視的是,近年來,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呈直線上升趨勢,被裁定不予執行的案件數量也大幅增加。”海淀法院執行裁決庭庭長邵紅燕介紹說。

2011年至2013年三年間,海淀法院共受理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251件,涉案標的10.1億元,其中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的12件,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僅有1件,不予執行率約爲8%。而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我院受理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1824件,同比增長超過6倍,涉案標的 53.8億元。其中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的72件,被裁定不予執行的28件,不予執行率增加到38%。

現實中,債權人爲了賺取高額利息,債務人爲了儘快借到錢,往往約定一份高利率、高違約金的合同,而由於這種合同屬於違反國家對於民間借貸利息標準的規定,往往無法辦理公證,雙方就會在這份合同之外,擬定一份看似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用這份合同去辦理公證。這種情況屬於公證的債權文書並非雙方真實履行的合同,因而以其內容爲依據作出執行證書,必然與真實情況不一致,也就失去了公證的意義。在此提醒債權人和債務人,陰陽合同屬於違法行爲,必然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實習記者 周蔚)

標題:民間借貸籤陰陽合同 法院裁定合同無效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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