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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不得限制患者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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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記者從市政府獲悉,我市印發《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實施方案》,通過實施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流程、全鏈條政策改革,大力增強藥品研發和創新能力,切實提高藥品質量和療效,規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秩序,深化藥品供應保障體系改革。

醫療機構不得限制患者購藥

嚴厲打擊製售假劣藥品的違法違規行爲

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加強對企業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執行情況和高風險品種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置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社會公佈檢查結果。嚴厲打擊製售假劣藥品的違法違規行爲,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與科研院所聯合研發新藥及關鍵技術,提升藥物創新能力和質量療效。建立市級藥品儲備,建立以公立醫療機構爲主體的醫聯體(醫療集團),探索經批准的中藥院內製劑在醫聯體(醫療集團)內部調撥使用。推進零售藥店分級分類管理,提高零售連鎖率。

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

加強對醫藥代表的規範化管理。醫藥代表備案後方可進入醫院從事新藥學術推廣、技術諮詢等活動,向臨牀醫生介紹新藥知識,聽取新藥臨牀使用中的意見,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其失信行爲記入個人信用記錄。醫藥代表誤導醫生使用藥品和隱匿藥品不良反應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建立藥品出廠價格信息可追溯機制,建立統一的跨部門價格信息平臺,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藥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重點監測專利藥品、獨家藥品、市場銷量大、臨牀使用頻率高的藥品以及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品種的市場零售價格。

積極引導“互聯網 藥品流通”規範發展,推廣“網訂店取”“網訂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依託現有信息系統,探索互聯網醫院和零售藥店終端結合,逐步實現電子處方平臺共享服務,開展藥師網上處方審覈、合理用藥指導等藥事服務。

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醫生進行公示

在促進合理用藥方面,公立醫院要全面配備、優先使用基本藥物和低價藥。擴大臨牀路徑覆蓋面,2020年底前二級以上醫院全面開展臨牀路徑管理。醫療機構要將藥品採購使用情況作爲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對抗生素、輔助性藥品、營養性藥品的使用實行重點監控,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醫生進行公示,並建立約談制度。

醫療機構不得限制患者購藥 第2張

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定期對醫藥費用控制情況進行排名,並向社會公佈。將醫藥費用控制情況與公立醫院財政補助、評先評優、績效工資覈定、院長評聘等掛鉤,對達不到控費目標的醫院,暫停其等級評審准入、新增牀位審批和大型設備配備等資格,視情況覈減或取消資金補助、項目安排,並追究醫院院長相應的管理責任。

堅持醫療、醫保和醫藥聯動

進一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堅持醫療、醫保、醫藥聯動,同步實施城市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與藥品零差率銷售,保留中藥飲片(含顆粒劑)加成銷售政策。鼓勵到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並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具備條件的可探索將門診藥房從醫療機構剝離。探索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結算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全面推行按病種爲主的複合型付費方式

大力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實行醫保基金付費總額控制。全面推行以按病種付費爲主,按人頭付費、按牀日付費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複合型付費方式,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促使醫療機構主動規範醫療行爲、降低運行成本。在不增加單病種總費用前提下,適當提高中醫藥診療費用報銷比例。

在全市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設立總藥劑師,落實藥師權利和責任,發揮藥師在合理用藥、成本控制等方面的作用。在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中,對公立醫療機構藥師開展的處方審覈與調劑、臨牀用藥指導、規範用藥等工作,探索通過設立藥事服務費等形式給予合理補償,並做好與醫保等政策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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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特需醫療服務必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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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在開展特需醫療服務前,應提出書面申請,將開展特需醫療服務的項目名稱、醫技人員條件、基本設施設備等相關情況按隸屬關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備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須按照《陝西省公立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對照項目設置規定及診療規範等要求嚴格審覈、備案。

對未達到開展特需服務項目條件的醫療機構,不得違規辦理備案手續。

醫療機構不得限制患者購藥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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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級別醫療機構中價格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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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制定和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時,應按申報內容和要求分別填報相關表格,並按照管轄權限抄送同級價格、衛生計生、人社等部門。

抄送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時需向市物價局提供《西安市公立醫院特需門診診查費價格抄送表》或《西安市公立醫院特需病房牀位費價格抄送表》《西安市公立醫院特需醫療服務備案表》、定價相關依據成本情況、開設特需醫療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條件、規模、數量、涉及科室及醫務人員配置、診療服務質量等)、同級別其他醫療機構價格、外地同類醫療機構價格等相關材料。

對於各醫療機構抄送的價格如存在與其成本差距過大、價格標準在同級別醫療機構中最高、價格標準變動幅度過高等情況的,價格部門可對申報價格提出異議,規範、引導醫療機構合理確定醫療服務價格。

違背患者意願提供醫療服務

將依法嚴肅查處

各區縣物價局、衛計、人社等部門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及時掌握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變化情況,發現異動及時提醒、告誡。

各醫療機構在開展市場調節價的醫療服務項目時,要堅持患者自願的原則,並按照設置規定、診療規範、服務內容等提供相關服務。

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主動接受患者和社會的監督,在調整放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時應及時變更並通過滾動屏、觸摸屏、公示牌等形式,公示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標準、服務規範、投訴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方便羣衆查詢,增強收費透明度。

各區縣物價局、衛計、人社局等部門要不定期對抄送的醫療服務價格執行情況進行巡查,並每兩年對醫療機構開展特需醫療服務的配置條件、服務內容、規範執行等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和解決問題。對擅自擴大市場調節價項目範圍、不執行抄送價格、違背患者意願、暗示或強制提供醫療服務等違規行爲,將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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