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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檢生重殘娃索賠 6種情況必須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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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多次孕檢卻生重殘娃提出申訴。孕婦曾患風疹,但未被孕檢醫生告知該病對胎兒的傳染隱患,也未被建議終止妊娠。

孕檢生重殘娃索賠 6種情況必須終止妊娠

孩子出生不久,即被查出身患先天性心臟病、雙耳重度耳聾。舉債安裝人工耳蝸,爲孩子籌劃心臟手術……夫婦倆爲孩子的健康成長耗盡心血。

在照料、治療先天殘疾女兒的同時,這對夫婦將主持孕檢、接生的醫院告上法庭,以醫院未履行孕檢告知義務、剝奪自己的生育選擇權爲由,起訴索賠。這起被稱作湖北首例“不當出生”的官司,歷經4年後於今年3月下判,醫院方被武漢市中院終審判決向黃珊夫婦賠償29萬餘元。

前日,認爲賠償太少的黃珊夫婦,又向省高院提起申訴,並獲准聽證。

反覆孕檢生下重殘女嬰

2007年下半年,28歲的黃珊在新婚不久後懷孕,因患感冒用藥,她擔心影響胎兒選擇了藥物流產。次年她再次懷孕,卻又因勞累意外流產。

2009年1月,黃珊第三次懷孕,並做好迎接新生命的準備。當年2月26日,黃珊因全身突發紅斑、低燒,往武漢一家醫院就診,化驗報告單顯示血液中含風疹病毒。“當時,接診醫生開了醫院自制的一種袋裝顆粒藥。我喝幾天後症狀沒了。”前日參加聽證會的黃珊向記者講述,那場病後就一直到該醫院作孕檢,在生產前一共做了14次。但醫生沒有給她建《圍產保健手冊》,《手冊》不僅有每次孕檢情況的記錄,還有書面風險告知。

當年10月14日,黃珊入住該院產下女兒童童,入院情況記載:懷孕初期出現全身紅斑,經檢查考慮爲風疹,未予以特殊治療。

從爲人父母伊始,黃珊夫婦倆就陷入奔忙之中,剛出生的童童,聽力篩查多次都沒通過,長到6個月大時,確診爲雙耳重度耳聾。

又過不久,經心臟彩超檢查,童童還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孩子5歲以前,基本都在醫院度過,很多醫院的很多醫生都認識童童……”黃珊及丈夫林沖談及女兒,一臉潸然。

先天殘疾 是不是與孕媽咪有關

據夫婦倆稱,治療孩子期間,就懷疑這些先天性殘疾與黃珊懷孕期患風疹有關。但醫院的回答是,可能與遺傳、基因突變等有關。

夫妻倆不死心,堅持找其它醫院醫生諮詢得知,風疹是由風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傳染病,一般病情較輕,病程短,但這種病極易引起暴發傳染,孕婦早期感染後,病毒可通過胎血屏障感染給胎兒,從而導致嬰兒先天性缺陷,如先天性胎兒畸形、死胎、早產等。

就是說,女兒的病症,確有可能跟媽媽懷孕時曾患風疹相關。2012年4月,夫妻倆向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曾俊律師諮詢,決定打官司狀告醫院。

曾俊律師認定,這是一個涉及育兒夫婦生育選擇權和知情權的官司,這樣的案例、案由在我省尚未出現過。他代理該案起訴至礄口區法院,索賠378萬餘元,其中包括人工耳蝸等殘疾輔助器具費近幾年300萬餘元。

打官司的同時,夫妻倆又馬不停蹄爲女兒籌款治病,在童童3歲半時終於成功植入人工耳蝸,“等女兒再長大一點,還要做心臟手術”。

儘管裝了人工耳蝸,但爲了讓童童開口說話,仍需艱難輔助。身爲媽媽的黃珊說,“我讓女兒摸着我的喉嚨看我的發音,一遍遍學喊媽媽。有2年多,我只能租房子陪女兒做康復聽力訓練”。

司法鑑定 醫院存在過錯

在向法院遞交訴狀後,黃珊、林沖又舉報要求查處醫院在孕檢時不負責任,甚至一度將省衛計委告上法庭。

2012年9月,礄口區法院裁定該起官司中止,先委託北京一家司法科學證據鑑定中心,鑑定該孕檢接生醫院的診療行爲與患兒的出生殘疾是否有因果及過錯關係。

去年初,鑑定意見書出來:妊娠早期感染風疹病毒具有使胎兒發育畸形及生長受限的高度風險性。從醫學專業和學術立場觀點,對於妊娠早期感染風疹病毒的孕婦,原則上建議終止妊娠(治療性流產)。由於本案孕婦在孕早期未能終止妊娠,以致患兒童童出生並出現先天性風疹綜合徵。該孕檢接生醫院未對孕婦風疹病毒感染繼續妊娠的風險性進行告知和記載,後期妊娠也未進行對症性檢查建議和治療措施,存在醫療過錯。

意見書同時認爲,該醫療過錯與童童目前先天性疾病無直接的因果關係,但與童童出生的結果之間存有因果關係;從法醫學立場分析,該醫療過錯與童童出生結果的因果關係程度,介於次要、共同因果關係範疇。具體民事賠償責任和程度,請法庭結合審理結果裁定。

該案隨即恢復審理。

去年11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審理認爲黃珊、林沖以該孕檢接生醫院的醫療行爲存在違反產前診斷義務、侵犯其生育知情權和選擇權爲由提起訴訟,將責任歸結於該醫院有失公平。對於該醫院在孕婦黃珊孕期就產前檢查和診斷方面存在過錯,客觀上給黃珊、林沖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理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結合案情,確定由該醫院按最高標準補償黃珊、林沖精神撫慰金5萬元,駁回黃珊、林沖的其他訴訟請求。

終審下判 夫婦獲賠29萬元

黃珊、林沖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堅持索賠300餘萬元。

終審法庭上,醫院方辯稱育兒夫婦錯誤理解產前檢查和產前診斷概念,醫院不存在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不存在“應進行終止妊娠”的情形,原告起訴的請求權沒有法律依據。

今年3月21日,武漢中院審理後認爲,黃珊、林沖與該醫院之間存在醫患關係,處理此類糾紛的歸責原則爲過錯責任原則,相關鑑定部門的鑑定意見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據。

法院終審確定黃珊夫婦的損失爲165萬餘元。依據鑑定意見,確定由醫院承擔15%的賠償責任,判決由醫院賠償黃珊夫婦損失24萬餘元,同時維持礄口區法院5萬元精神撫慰金的一審判決,合計賠償29萬餘元。

黃珊夫婦倆仍然不服,提出申訴。前日,在省高院組織申訴聽證會上,作爲代理這對夫婦訴訟的曾俊律師堅持認爲,該案侵犯的是生育選擇權和知情權,這兩個權利對應的是告知義務,“因此不存在混合過錯,也勿需做過錯或醫療事故鑑定,應該由醫院方全賠”。

目前,省高院對該起案件的申訴仍在處理中。(注:文中當事人除律師外,均爲化名)

鏈接:何爲“不當出生”

“不當出生”這一概念最早源於美國,是指懷孕婦女到醫院進行產前檢查,因醫療機構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使得應當檢查出來的胎兒存在的先天性缺陷而未能檢查出來,或未盡告知義務,從而導致缺陷兒出生。缺陷兒的父母針對醫療機構的過失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被稱爲不當出生之訴。從1967年美國出現第一例不當出生訴訟案案至今,此類糾紛涉及的法律問題,目前仍存在諸多爭議。

孕檢生重殘娃索賠 6種情況必須終止妊娠 第2張

延伸閱讀:懷孕後在哪些情況下必須終止妊娠?

生育一個健康漂亮的寶寶是許多女性夢寐以求的事情,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她們不得不放棄做媽媽的權利。專家認爲,在女性妊娠28周以後,如果出現以下特殊情況,那麼爲了確保母體的安全或者使胎兒及時脫離宮內的險境,必須那麼這些特殊情況,必須終止妊娠,實施引產手術。那麼這些特殊情況都有哪些?

1、重度妊娠高血壓綜合徵

妊娠高血壓綜合徵,簡稱妊高症,是懷孕5個月後出現高血壓、浮腫、蛋白尿等一系列症狀的綜合徵,嚴重時會出現抽搐、昏迷甚至死亡,醫學上稱爲“子癇”。年輕初產婦及高齡初產婦、有家族史,如孕婦的母親有妊高徵病史者患妊高症的機率更高,發病時間一般是在妊娠20周以後,尤其在妊娠32周以後最爲多見。

妊高症患者常表現爲頭痛頭暈,噁心嘔吐,視力模糊,上腹部疼痛等,嚴重的可在產前、產時或者產後發生抽搐、昏迷。一旦孕婦出現妊高症,必須要及時治療,若是治療無效,則建議孕婦引產。

2、慢性腎炎患者

慢性腎炎患者懷孕易使腎功能進行性減退,如果懷孕前或懷孕早期已存在腎功能減退,後期多數會發生尿毒症,幾乎是不可能正常妊娠和分娩。因此,慢性腎炎活動期、慢性腎炎伴有嚴重高血壓、慢性腎功能不全的婦女不宜生育。

但是也並非所有慢性腎炎患者都不能懷孕。經過腎臟活檢認爲,腎臟病理類型是微小病變、輕度系膜增生或者輕度膜性腎病,沒有明顯的腎間質損害和血管病變的患者,在嚴密醫療監護觀察下可以懷孕。不過這些女性懷孕後要積極複診,在孕前期應每兩週到腎內科複診一次;32周以後每週一次。如發現腎功能進行性下降而且通過治療不能逆轉,則應立刻終止妊娠。

3、患有糖尿病或其他嚴重器質性疾病者

一般來講,糖尿病患者的懷孕問題,應該由產科醫師和內分泌科醫師經過協商後決定。因爲懷孕會使糖尿病的病情加重,容易導致妊娠高血壓綜合症,嚴重的還會發生胎死宮內的情況。此外,患糖尿病的孕婦,胎兒往往較大,容易出現難產、死胎。即使順利娩出,也容易出現新生兒低血糖症和呼吸困難等。

4、孕婦羊水過多

孕婦羊水過多時,子宮底會急劇升高,壓迫孕婦的胃,甚至使心臟移位,結果導致孕婦心悸、憋氣,難以平臥,影響睡眠和飲食,嚴重者還可導致胎兒畸形。這種情況下應立即引產,終止妊娠。

5、胎兒嚴重畸形或不能生存

如果經超聲波等檢查發現胎兒嚴重畸形或胎兒不能生存等其他情況,也需立即引產。

6、胎兒宮內死亡

倘若孕婦感覺胎動消失,經醫生檢查後確定胎兒已死在宮內,應立即引產,以確保孕婦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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