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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和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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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和申請條件

長沙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和申請條件

長沙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長沙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按有關政策規定取得完全產權,並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對購房人是否已繳納土地價款(退還貨幣補貼資金)取得完全產權、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購買經適房滿五年(從取得全額購房發票之日起計算)並取得經適房產權證的,產權人在補交土地價款後,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優先回購;也可分別由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和市國土資源部門重新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由劃撥轉爲出讓,取得完全產權。

不同的位置,有不同的土地等級。在長沙公佈的2013年經適房上市交易補交土地價款計算標準中,共分7個等級,最高爲Ⅰ級,即位置最好的一類地塊,出讓金標準爲761元/平方米,最低的則爲Ⅵ-2級,標準是257元/平方米。

《辦法》規定,購房人自願退出經適房,交由政府回購的;購買經適房不滿五年,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政府可按原價格回購。

將所購經適房私自轉讓、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且二次以上告知三個月內拒不改正的;本辦法發佈之日起,再行購買其他住房的;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適房的,除按本條回購外,同時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政府有權回購,回購價格按照經適房原價格折舊每年扣減1%計算。

另外,回購的經適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或作爲實物配租房源向符合公租、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配租。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在補交土地價款或退還貨幣補貼資金後上市交易的,按規定繳納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相關稅費;政府回購經適房及再配售、配租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過程中所涉及市級權限內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免交,相關稅收依法依規減免。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單位集資房相關規定辦理。

長沙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目前長沙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有二種保障方式:一是實物保障方式;二是貨幣補貼保障方式。根據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政策規定,棚戶區、片區改造中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可自主選擇實物保障方式和貨幣補貼保障方式中的一種。其他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只能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一)一般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戶口。具有長沙市城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軍隊轉業、退伍安置條件的人員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離異或喪偶的單親家庭)。

2、住房。取得《長沙市家庭住房狀況證明》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

3、收入。取得《長沙市家庭住房保障收入認定證明》(含《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或《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棚戶區、片區改造等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拆遷戶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或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確認單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長沙市城區常住戶口。

2、除被拆遷房屋外,他處無房。

3、年齡以法定結婚年齡爲準。(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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