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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買房女方婚後裝修 離婚時這房產該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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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首付購置的房產,結婚後繼續還貸款,離婚時房子該如何分?煙臺福山法院用近期的一件典型的離婚案例告訴你,該如何維護與正確享有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財產分配權益。

男方婚前買房女方婚後裝修 離婚時這房產該怎麼分配

婚前買房女方婚後裝修

離婚財產問題一直是廣大老百姓所關心的問題,因爲牽扯到房屋首付款的分配、房屋裝修款的分配、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計算等一系列財產分配的敏感問題。《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於2011年8月份頒佈,關於婚姻財產分配的規定更加明確、合理。

原告爲女方楊某,被告爲男方於某,兩人於2008年登記結婚,2013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確認了家電、傢俱等物品的分配,並未提及婚後所住房屋的分配問題。之後,原告楊某上訴法院要求對婚姻期間所住房產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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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配

經查明,該房產是被告於某2007年以按揭的形式購買,登記在被告於某名下。房屋總價款22萬,婚姻期間貸款本息爲8萬元。房子於婚前裝修完畢,離婚期間房屋評估價值爲52萬元。

原告認爲房屋裝修款7萬元是女方花費的,應償還其裝修費用,並請出裝修師傅作證。原告還主張應獲得房屋婚後貸款本息相應的增值補償。而被告於某否認裝修款系女方所付,並表示婚後有5萬元的還款是男方父親出資,不應算作夫妻所有,理應扣除。

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院認爲,在原、被告簽署的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婚姻存續期間還貸部分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如何分配,原告也未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放棄該部分財產,該部分財產屬於未處理的共同財產,理應對原告就婚姻存續期間還貸部分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予以補償。關於被告提供其父親5萬元還款的證據並不能證明錢款是於某父親從個人的銀行賬戶劃撥,並查明劃撥賬戶乃是被告於某名下賬戶,其父只是在銀行憑條上簽字而已。

福山法院法官審理查明後,作出如下判決:被告於某支付原告楊某房產補償款9.4萬元;因原告關於裝修費用的人證不足以證明支付來源,故駁回原告收回裝修款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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