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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一企業連續2工人跳樓死亡 疑不堪暴力管理(圖)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5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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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工人跳樓】東莞虎門南柵社區一企業4天內2員工跳樓;東莞跳樓工人死亡;東莞工人跳樓因工廠拒付其9年勞動合同賠償款;東莞員工跳樓工廠400人離職;東莞工人跳樓因不堪領班辱罵……

東莞一企業連續2工人跳樓死亡 疑不堪暴力管理(圖)

本月15日下午,虎門南柵社區一企業女臨時工縱身從宿舍樓4樓跳下,當場身亡;18日上午上班時間,一正式男工採取了同樣的做法,從廠區3樓跳下不治身亡。同一間企業4天2人隕命,讓人唏噓。

普通的打工仔,爲什麼有“勇氣”跳樓自殺?他們背後,隱藏了什麼樣的故事?女死者家人說,因家庭貧困,企業管理層“粗暴”管理,壓力過大導致;男死者家人稱,並非感情問題,而是廠方拒絕支付他因9年合同期滿,該補償的那幾萬元錢,失去了生活的唯一“救命稻草”,才萌生了輕生的念頭。

雖然廠方目前不願正面迴應,尚不知事實真相與否,但無可挽回的是,這間文具廠的臨時工,幾天內已經因此事離開超過400人。

拒付9年勞動合同賠償款他萌生輕生念頭

事發時間:2月18日上午8時許事發地點:工作車間3樓述說人:孫小蓮(妻子)

昨天下午,死者範先生一家4口以及親戚衆人,擠在位於文具廠附近的一間出租屋裏。房間不大,部分人坐在出租屋門外過道,商討範的後事。

“企業造謠,我怎麼可能跟人跑了,如果是這樣,怎麼還敢站在這裏,面對這麼多親戚。”範先生的妻子孫小蓮剛見到記者,便一口否認企業一負責人“感情糾紛才跳樓”的說法。

她介紹,丈夫在企業裏的工模部做技工,每個月近4000元,從來莞至今,已經工作8個年頭。

可是,由於家庭貧困,去年下半年才搬進這間出租屋,生活質量稍稍改善。除了夫妻二人,膝下3個子女一同居住(其中大女兒初中就已經輟學,同在東莞務工)。

“9年合同快到期了,到時候一起幹,我們回家開模具廠。”過年時,範先生和侄子聊起自己的工作時說。

孫小蓮一直爲此感到欣慰,爲了這件事,他丈夫一直通過各種渠道,聯繫合作伙伴,想以入股方式開廠。

“他知道,9年合同到期後會得到一筆賠償,有了錢,也有技術,不用再爲別人打工了。”孫小蓮說。

可是,回到文具廠後,情況卻不是範先生意料中的一樣。

且不說合同到期失去了工作,就連當初承諾的賠償金也被拒絕。生活轉折點的唯一“救命稻草”,被人一句話否決了。

至於範先生爲什麼會給老婆的姐姐發短稱“我要用死來證明,我很後悔娶了你妹妹”。孫小蓮的姐姐稱,因“老婆跟別人跑了”的說法根本不可能。她姐姐還稱,每當範先生遇到感情和生活問題時,都會發這樣的短信給她。

她也會馬上給他做工作,讓他放寬心,“船到橋頭自然直”。

18日上午7時53分,孫小蓮的姐姐再次收到同樣來自範先生的短信,卻沒有留意,直到得知他已經跳樓身亡。

“我很後悔,爲什麼沒有跟有關部門反映,不然也不會這樣,他就是這樣想不通。”對這件事的結果,她一直很內疚,將責任推到自己身上。#p#副標題#e#

帶着月薪3000元的期望她在罵聲中離去

事發時間:2月15日下午4時許事發地點:女職工宿舍述說人:肖冬子(死者丈夫)

正如女死者李唐霞的工友所說,其丈夫肖先生身患疾病,因爲沒有文化,只能幹農活,另外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建築類工作。

在妻子喪命的企業門外,他蓬頭亂髮,穿着一雙破舊的皮鞋,顯然仍未抹去失去妻子的傷痛。

按他的話來說,雖然家庭貧困,但夫妻二人從未離開超過3個月,一直爲維持家庭而奔波忙碌。

回想夫妻二人的同甘共苦,他說,2002年,他和妻子爲了家庭生計,帶着不滿10歲的兒子遠赴新疆,一個收破爛,一個摘棉花。雖然收入可觀,卻不能改善生活。

2007年,他們的第二個孩子出生,原本緊張的日子過得更加貧困。

堅持3年後,出於大兒子升學考試的緣故,他們毅然回鄉。

今年初,聽一個老鄉說,到東莞打工一個月可掙近3000元,讓李唐霞產生了來東莞打工的念頭。

她和丈夫約定,3個月後農忙時回來。

肖先生欣然答應,因爲這3個月的工資,足以改變他們的生活現狀,至少孩子讀書的費用不成問題了。

“2月8日入職,才幾天就跳樓,我們平時都很少吵嘴,不知道她碰見了什麼事。”肖先生說。

他介紹,15日那天晚上正準備入睡,就聽到同鄉電話傳來的噩耗,他馬上癱軟了。喊了聲:“這咋弄啊……”

不料這句話被其母親聽見,忙問:“啥子咋弄啊?”

肖先生半天憋不出一句話,許久,回了句:“你看着孩子,換換尿布什麼的,我出去瞧瞧。”

言罷,肖先生連夜趕往東莞。

至於李唐霞爲何要跳樓,肖先生也只是從工友那裏聽說,領班罵了她,“不好好幹就滾”。

最新進展

受跳樓事件影響,超400人離廠

4天之內2人墜樓身亡,數千人的企業昔日的平靜立即被打破。

如今,原本和李唐霞同住一間宿舍的3名女工,其中2人已經辭去工作,離開了企業。

不僅如此,一位負責該廠招聘的工作人員介紹,自從跳樓事件接連發生後,企業離開的臨時工,已經超過400人,更不用提招工了。

“企業待遇,不是很好嗎?”面對這樣的質疑,該工作人員鄙夷地笑了一下。她介紹,每天的工作強度和工資相比,根本不成正比,不然,也不會在短時間內走了那麼多人。

一位工作了10多年的員工介紹,企業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的人不少,但大多是高層,每個月有一萬七八千的工資,惹人羨慕。

“像我們這樣的,一個月2000多元,早都可以走了,但是從年輕幹到現在50多歲,都已經習慣了這裏,跟本很難離開。”他說。

至於9年的勞動合同,他說:“肯定要賠償的,勞動法是這麼規定的,不賠怎麼行。”

律師說法

企業和員工對勞動法都存在誤讀

無限期合同不是“鐵飯碗”,打工者採取偏激方式解決問題傷了親人也害了自己

廣東沃金律師事務所劉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頒佈後,部分用人單位最多隻簽訂8、9年的勞動合同,用以規避工作10年必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款。

作爲用工雙方,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法律規定是有一定補償。

如果是無故解除勞動關係,用工方應給予被僱傭者相當於工作時間每年2個月的賠償金。

在糾紛當中,用人單位無緣無故解僱,雙方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法院訴訟來解決。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維持勞動關係,也可以選擇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而解除勞動關係。

之所以會出現跳樓這樣的情況,企業及工人都可能陷入了對勞動法的認識誤區。

首先,無限期勞動合同並非“鐵飯碗”,並非“終身制”,如果員工違紀、刑事犯罪等,同樣可以開除。

其次,員工面對工資待遇等問題,往往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是採取了一種偏激的形式來解決,不僅給自己,也給家人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

事件發生後,作爲家屬,應要評判用人單位有無過錯。理論上講跳樓是自殺行爲,但企業如果存在一些過錯,存在引誘因素,用人單位則要承擔相當的責任,但主要責任還是死者本人。

如家屬有相應證據,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可根據案件情節來判決。

同時,用人單位出現這樣的事情,也應反省,在道德之外,是否也應該給家屬一個好的補償方案,至少讓員工子女得到很好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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