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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手術前於醫院死亡 家屬狀告醫院存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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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哈爾濱市民陳燕女士向記者反映,11月28日,她的嫂子吳秀芬在哈爾濱陽光女子醫院做“子宮肌瘤”手術。結果還沒等嫂子做手術,就突然死亡。

女士手術前於醫院死亡 家屬狀告醫院存過錯

醫院代家屬簽字

據陳豔介紹,嫂子吳秀芬是雙城市單城鎮高原村十二委的農民,今年48歲,幾年前,來到哈市香坊區司徒街早、夜市出攤買菜。前一段時間在雙城檢查出患有“子宮肌瘤”,因考慮到農村的醫療條件差,就決定到省城的陽光女子醫院做“子宮肌瘤”手術。28日,吳秀芬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陽光女子醫院做手術,經檢查,吳秀芬體內的“子宮肌瘤”已經有成人拳頭般大小,鑑定爲“多發性子宮肌瘤”。陽光女子醫院建議吳秀芬立即做“子宮肌瘤”切除術,由於吳秀芬體重92公斤,身高170公分以上,醫院建議給吳秀芬做剖腹切除肌瘤的手術。做手術前,需家屬簽字,吳秀芬的丈夫李雙軍又不在現場,醫院代李雙軍簽了《手術同意書》。

陳豔告訴記者,接下來的三天醫院對吳秀芬進行術前檢查,1日早6點45分,在醫護人員對吳秀芬進行“灌腸”時,吳秀芬突然出現渾身發冷、呼吸困難、心口疼等症狀。7點40分醫院撥打120救護車,7點45分,吳秀芬被120救護車拉走,在救護車上嫂子就已經不行了。到了省醫院,確認嫂子已經死亡。說着,陳豔向記者出示了吳秀芬的病歷等相關手續。

陳豔對吳秀芬的死亡提出幾點質疑:一、陽光女子醫院沒有經過家屬同意,院方代簽《手術同意書》屬於違規行爲。二、陽光女子醫院對患者可能會出現的突發症狀缺乏及時的應對措施,導致患者死亡,院方應負全責。三、從吳秀芬病發到醫院打電話叫120救護車,間隔約一個小時,耽誤了最佳救治時間,如果院方及時叫救護車,患者或許就不會死。四、陽光女子醫院根本不具備“搶救條件”,致使死者病情延誤,直接導致吳秀芬死亡。所以,陽光女子醫院應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陳豔說,他們找到陽光女子醫院討要說法,但醫院拒不承認吳秀芬死亡與院方有關,並告知他們“出於人道主義”給予死者家屬5萬元賠償,對於醫院的做法,家屬們表示不能接受。

平時她很健康

5日上午10點40分許,記者到達事發地陽光女子醫院採訪。記者走進醫院大廳,一年輕女子胸前捧着亡者吳秀芬的遺像大哭,一中年婦女情緒激動,暈厥過去。

在現場記者採訪了一位姓劉的中年婦女,據劉女士介紹,吳秀芬與她是共同出早夜、市賣菜的好朋友,前幾天她們還在一起吃盒飯,沒看出她有病,怎麼到這個醫院治病,活生生的一個人說沒就沒了。吳秀芬體格健壯,平時是個熱心腸,力氣大,鄰居有個力氣活什麼的,都找她幫忙。

死者吳秀芬的女兒李燕斷斷續續地哭訴,她媽媽很能幹,生前還爲她做了熱乎乎的飯菜,媽媽沒吃,媽媽說,她要去醫院做手術了,不能吃飯,沒想到卻成了媽媽最後對她說的話。媽媽是家裏的經濟支柱,媽媽突然沒有了,不知道一家人如何生活下去。李燕激動地哭倒在記者身上,親屬將她扶起。

“沒料到”患者突發“腦栓塞”

記者幾經輾轉找到了陽光女子醫院院長閆敬敏。閆院長表示,28日,患者吳秀敏入本院,經檢查是“多發性子宮肌瘤”,經一系列術前檢查,之後在本院做手術。由於患者體格偏胖,腫瘤又比較大,用腹腔鏡的治療辦法不行,爲了減輕患者痛苦,必須得進行剖腹手術。1日早上6點45分,在給吳秀芬“灌腸”排便時,吳秀芬突然發生呼吸困難、胸口疼等病理症狀。醫護人員立即對患者進行吸氧、平臥等急救措施。稍後也按照要求撥打最近的省醫院進行急救。

對於院方在做手術時,是否對患者可能出現的症狀採取應對措施,閆院長表示,通過省醫院診斷,死者的病因爲突發“腦栓塞”,這種突發性疾病,由發病到死亡的過程非常快,這在全國是比較罕見的,陽光女子醫院經營6年以來從未發生過這樣的病例,他們也沒料到。

對於“醫療事故”的說法,閆院長表示,是否有責任,不是由醫院說了算,也不是由患者說了算,醫療責任的劃分得經由一級鑑定部門的專家來確定。或者通過屍體解剖、檢驗等手段確定病因,由權威部門進行裁定,醫院會尊重更加科學的判斷。

閆院長說,事發後,他向總院彙報,總院表示,不管最後結果是不是院方的責任,出於“人文關懷”的角度給予死者家屬5萬元作爲補償。但是家屬們不理解,現在5萬元的補償也沒有了,家屬在醫院門口吵鬧,屬於典型的“醫鬧”行爲,院方也會採取法律手段,維護醫院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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