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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醫生售480盒假血滯通膠囊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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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碩士文化程度的外科醫生冉某,爲了每盒藥品4元的差價,售出480盒假藥。今天,《法制日報》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依據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銷售假藥罪判處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

外科醫生售480盒假血滯通膠囊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冉慶以每盒7元的價格購買處方藥品血滯通膠囊480盒,後以每盒11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屈某。同年3月16日,屈某以每盒16元的價格,將其中的120盒銷售給一家藥店。藥店在銷售該藥品時,被吉林省東方製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發現併購買5盒,後經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鑑定,藥店銷售的血滯通膠囊爲假藥。

法院還查明,吉林省東方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血滯通膠囊爲臨牀處方藥,該藥只對醫院銷售,不對個人或藥店銷售。

案發後,冉某主動投案。

法院認爲,被告人冉某、屈某的行爲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鑑於冉某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從輕處罰,遂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以冉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以屈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案件,依法嚴懲,同時要根據具體案情體現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該案的審判長朱藝枝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表示,“我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涉及事關廣大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藥品安全犯罪進行了重大修改和調整,原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危險犯’,刑法修正案(八)將該條中‘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規定取消,這就將‘危險犯’改爲了‘行爲犯’。這意味着只要行爲人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就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而不再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作爲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

“對於生產、銷售假藥行爲的處罰,除了刑法規定的刑事處罰外,還包括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所以,怎樣界定生產、銷售假藥行爲是屬於違法還是構成了犯罪,還有待於進一步細化。”朱藝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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