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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自稱被2歲小孩騎車撞傷索賠15萬元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8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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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老人小區散步摔倒骨折
  
  事故發生在2008年底,當時王先生69歲,小航也才2歲。王先生訴稱,當年12月27日晚上8時57分,小航騎着兒童自行車在民治豐澤湖山莊小區1號會所路段玩耍,在林岸會館前將其撞倒。倒地後他感到右髖疼痛難忍,後被送到醫院,經診斷爲右股骨頸骨折,隨後他進行了右髖人工關節置換手術。後經司法鑑定爲8級傷殘。
  
  王先生提出,經鑑定,小航所騎的兒童自行車車座距地面高45cm,而按照《兒童自行車安全要求》的規定,鞍座高度在 43.5cm~63.5cm之間的兒童自行車適於4歲至8歲的兒童騎行,2歲半的小航明顯不在規定的適用年齡。
  
  同時,晚間在事發場所活動的老人小孩很多,事發區域燈光昏暗能見度不高,這樣的環境不適合一個幼兒騎行超過適用年齡限制的兒童自行車。此外,小航的父母事發當時不在小航身旁,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王先生將小航及其父親告上法庭,索賠15萬餘元。
  
  而小航家則認爲,王先生自己不小心導致意外摔傷,與自己的孩子沒有關係,己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他們提出,事發監控錄像不清晰,沒有顯示小航將王先生撞倒,只能看到小航騎自行車經過和王先生倒地兩個動作。而經過司法鑑定,小航的自行車與王先生之間沒有碰撞刮擦痕跡;小航的母親事發時距小航不到2米,還向王先生提醒過“小心”。
  
  一審:雙方各負50%責任
  
  福田區法院在去年12月作出判決,判處小航一方擔責50%,賠償王先生7萬餘元。
  
  法院認爲,王先生散步時,小航騎兒童自行車從其身前經過後,王先生突然倒地,從監控錄像看不出王先生倒地是小航騎車直接撞擊所致,但事情發生時,除王先生和小航外,並無第三人行爲或其他外來因素干擾。
  
  一方面王先生疏忽了周圍的環境,在小航騎自行車經過時並未及時發現併合理避讓,導致倒地摔傷。另一方面林岸會館前的空地是小區的休閒場所,晚間休閒人員比較多,小航在騎行自行車玩耍時,其監護人未指引跟蹤小孩騎行,致使王先生受傷。
  
  因此,王先生倒地受傷的原因應是其自身的行爲和小航騎自行車的行爲共同所致。#p#副標題#e#

7旬老人自稱被2歲小孩騎車撞傷索賠15萬元

二審焦點:
  
  老人到底因何摔倒受傷?小孩騎車有無撞到?
  
  昨天在法庭上,王先生受傷是否是小航騎車所撞,成爲雙方爭論的焦點。
  
  小航一方認爲,通過監控錄像顯示,小航與另一孩子在事發地點繞圈騎車在先,王先生抱着孩子進入小區會所在後,王先生在進入事發區域之前,完全應當看到前方有兩個小孩繞圈騎車,理應繞開行走,但其明顯疏忽大意,沒有看到騎車的兩個孩子,直接進入事發區域,因懷抱嬰兒擋住視線及年邁、不好協調身體平衡等自身原因摔倒受傷,並非小航撞擊或掛碰所致,因此讓其擔責不合情理。
  
  王先生一方則堅持認爲是因爲小航騎車突然拐彎才導致王先生摔倒受傷。同時,他們也對拿去鑑定的自行車是否是小航事發時所騎的車提出質疑。對於小航的家長事發時是否盡到監護義務雙方也爭論不一。王先生一方表示,此事件對王先生的身體和精神都造成了很大影響,王先生受傷的部分已經有明顯的骨質疏鬆,王先生也患上了抑鬱症,每天晚上只能睡兩三個小時。
  
  雙方雖都表示願意調解,但法庭上並未達成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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