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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孩子同一個湖溺亡結果卻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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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孩先後掉進同一個人工湖內淹死,可是一個受害人的父母獲得了賠償,而另外一個受害人的父母卻沒有獲得賠償。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對兩起溺水身亡案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原來,判斷是否獲得賠償的關鍵在於人工湖的管理人是否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

兩個孩子同一個湖溺亡結果卻不一樣

2009年2月6日下午,在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鎮海煉化分公司廠區內的一個人工湖邊有幾個孩子在玩耍,其中一位小孩不慎落入湖中。幾個一起玩耍的小夥伴見狀,急忙發出求救聲,幾位路人聽見叫喊聲後跳入湖中奮力搜救,不過由於湖水過深,再加上天氣寒冷,救尋未果。後經專業人員打撈,該兒童被撈出水面,但不幸的是,其早已溺水身亡。

據瞭解,溺水者是來自安徽張某夫婦的兒子。張某夫婦在寧波經營一家小店,兩人平時爲了生計,對孩子照看極少。張某夫婦在痛失愛子之後,以疏於管理人工湖爲由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鎮海煉化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3萬餘元。此事故發生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鎮海煉化分公司迅速在湖邊設置了警示牌並加圍了木欄杆。

法院審理認爲,張某夫婦作爲張某之子的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致使其兒子溺水身亡,應承擔主要責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鎮海煉化分公司對人工湖負有管理職責,雖然採取了一定的安全警示措施,但是安全措施不到位,對張某之子的死亡應負次要責任。據此,法院判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鎮海煉化分公司賠償張某夫婦損失共計55048.6元。

2009年9月19日12時50分左右,來寧波打工的四川籍吳某夫婦6歲的兒子獨自一人在該人工湖邊玩耍時,不慎失足墜入湖中,由於事發當時無人看管,直到當天下午一時多吳某之子溺水身亡浮出水面,才被過往行人發現而報警。

事發後,吳某夫婦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鎮海煉化分公司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7萬餘元。

法院認爲,張某夫婦兒子溺水事故發生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鎮海煉化分公司迅速採取安全警示措施,已經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吳某之子落水身亡的原因在於吳某夫婦疏於履行監護職責,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吳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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