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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小缺陷醫院也應賠償患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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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小缺陷醫院也應賠償患者(圖)

十二月十七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醫院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院方在手術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故依法判令豐縣某醫院賠償患者曉芳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共計一萬一千五百零九元二角。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懷胎十月的女青年曉芳因腹中疼痛入住豐縣某醫院待產。當日下午,醫院對曉芳施行硬腰聯合麻醉下的子宮下段剖宮產術。在手術中,曉芳生命體徵較平穩,術後給予硬膜外鎮痛三天及抗生素預防感染等治療。出院後,曉芳一直覺得右下肢難以動彈,疼痛有加,向豐縣某醫院提出要求再次治療及賠償,遭到醫院拒絕。

二〇〇九年二月初,曉芳到徐州市中心醫院就診,被診斷爲右下肢神經源性損傷,花費醫療費一萬三千二百五十一元。爲向醫院討一說法,曉芳於當月向豐縣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經徐州市醫學會對該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結論爲:不構成醫療事故。同時,在該分析報告中也指出,產婦目前狀況系麻醉併發症,醫院的手術指證明確、麻醉選擇正確,未違反操作規範,但存在超手術權限行醫、術前未單獨麻醉簽字、術前輔助檢查不完善等問題,導致管理欠規範。

法院審理後認爲,醫院在硬腰聯合麻醉下對患者施行手術後,致其產生麻醉併發症,醫院的醫療行爲雖然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其在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對造成曉芳右下肢的病情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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