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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李文星事件:打擊傳銷應降低定罪標準 創新監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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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網北京8月10日電 (記者 劉洪俠 見習記者 曼文嬌) 7月14日,年僅23歲的李文星靜靜地倒在了離家幾百公里的天津靜海區的一個小水池裏,再也沒能醒來,而他的身後事,卻在中國互聯網上掀起了軒然大波。由於求職遭遇“李鬼”公司,誤入傳銷組織“蝶貝蕾”的李文星最終身亡。罪惡傳銷背後,與“李文星”相似的受害者還有很多。如今,天津警方已抓獲“李文星”案5名涉案人員、批捕9名“蝶貝蕾”傳銷組織頭目,並啓動了打擊取締非法傳銷的專項行動,但這些傳銷組織能否真正連根拔起?傳銷毒瘤緣何難以根除?誤入傳銷應如何自救?青年擇業怎樣規避風險?諸多疑問仍縈繞在廣大網友心頭,爲此,“青年之聲”特別對話北京培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律師李樹軍,剖析傳銷打擊困局

律師解讀李文星事件:打擊傳銷應降低定罪標準 創新監管方式

懲罰力度不足與受害者不理智交織出傳銷打擊困局

青年之聲:“李文星”事件引發了大家對傳銷的高度關注,天津警方啓動專項行動當晚就搗毀了窩點300餘個,諸多網友在討論中表示了自己或家人朋友等遭遇過傳銷。您怎麼看目前國內的傳銷現狀和李文星之死?

李樹軍:傳銷不僅會嚴重擾亂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還嚴重危害到社會穩定,對商業誠信體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壞,甚至給參與者及其家庭造成傷害,引發刑事犯罪,對社會道德、誠信體系也會造成巨大破壞。李文星的案件就是因爲涉及傳銷而使一個風華正茂的年輕人失去了生命,迅速成爲了社會的熱點,也引起了廣泛關注和政府的重視。我國政府對傳銷活動一直是零容忍的態度,早在1998年4月21日,就宣佈全面禁止傳銷,並且發佈了《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2005年又制定頒佈了《禁止傳銷條例》,2009年在刑法中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爲作爲刑事犯罪進行追責。但由於利益的驅動,傳銷一直屢禁不止,甚至在部分地區越來越嚴重,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青年之聲:我們發現傳銷除了暴力控制外,很多時候還會通過軟性地拘禁將受害人隔離、洗腦、騙取錢財,很多受害則甚至被迫發展“下線”,這期間一般都會涉及哪些違法犯罪行爲?通常會如何制裁?

李樹軍:應該說,傳銷活動可能會涉及的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爲種類很多,比如非法拘禁、詐騙、故意傷害、綁架等等,比較常見的是非法拘禁,就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爲。根據刑法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青年之聲:國家有許多關於打擊傳銷的法律規定,各地也破獲過諸多傳銷大案,但爲什麼傳銷還是屢禁不止?打擊傳銷的操作難點有哪些?

李樹軍:有人說傳銷是“經濟邪教”,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雖然屢遭“嚴打”,但卻一直難以做到有效根除,反而不斷在各地以各種衍生形式出現。我認爲這種現象背後有很多社會原因,不是單一原因而導致的,相關部門監管不力、法律懲罰不夠是一方面,另外參與人員不理智的慾望,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識淡漠等個人原因也是不能忽視的一方面。與其他違法犯罪的不同,傳銷往往人數衆多,層級多,流動性大、涉及區域廣,並且很多傳銷對參與者進行了洗腦等精神控制,造成執迷不悟,不配合甚至阻撓辦案,另外由於傳銷形式的多樣性,比如通過互聯網而進行的網絡傳銷,這些都提高了打擊傳銷的難度。

BOSS直聘或因審覈不力面臨過錯責任索賠

青年之聲:“李文星”一案暴露出,以BOSS直聘網站爲代表的部分互聯網招聘平臺成了傳銷發展“下線”的新途徑,此案中網站可能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從法律和管理上來講,怎樣才能更好地管理和規範網絡招聘行爲?

李樹軍:相關網站作爲信息發佈平臺,應當對所發佈信息內容的主體資質進行審覈,雖然目前我們不確定該網站在李文星事件中的具體行爲中是否存在一定的問題,但不排除因此而導致的行政執法機關對該網站的調查和處罰,以及可能面臨因其審覈不力帶來的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責任索賠。

破解打擊傳銷困局需多管齊下

青年之聲:對於現行關於傳銷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您認爲還有哪些可以完善的地方?應如何破解操作層面的困局?

李樹軍:針對傳銷的猖獗,我認爲防範和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在法律方面首先應完善處置新型網絡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應當適當降低定罪標準,使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提高。另外就是打擊傳銷不應僅僅是公安系統的任務,而應該成爲全社會的系統工程,有待於公安部門與工商、銀行、電信等各部門的配合,跟隨形勢不斷創新監管方法。

陷入傳銷的自救與他救:保持冷靜,相信警方

青年之聲:李文星事件後,不少網友反映自己家人或朋友有過陷入傳銷的經歷。這種情況下,受害者應該自救?普通民衆應該通過何種手段、程序解救受害者?

李樹軍:如果陷入傳銷組織,一定要保持冷靜,見機行事,但首先要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有機會,伺機報警或逃跑。不要成爲組織者的幫兇,以免自己由受害人變成違法者。對於普通民衆,發現傳銷組織,一定要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爲,對於解救受害者過程中,對於被洗腦的傳銷人員,一定好做好說服工作。

青年之聲:有網友在相關報道中反映,在單獨的受害人解救行動中,會碰到警方反饋立案難、偵查難的現象,這種情況的原因通常是什麼?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及其家屬要如何繼續維護自身權益?

李樹軍:傳銷案件由於組織嚴密,流動性大,隱蔽性強,區域廣泛等客觀原因,會造成取證困難,因而給警方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難度,但無論如何,我們個人能力無法和龐大的傳銷體系進行對抗,因此一定要最大限度配合警方辦案,依靠警方,不可貿然行事。

提高警惕,甄別正規公司和傳銷組織

青年之聲:李文星事件後,媒體頻繁爆出大學生誤入傳銷受害甚至於身亡的現象,本案中涉及靜海地區傳銷組織的受害者羣體也正在由農村、打工青年發展成大學畢業生爲主。您認爲呈現出這一特點的原因是什麼?

李樹軍:目前,大學生成爲傳銷的主要目標已經成爲事實,很多傳銷組織者就是利用了大學生普遍存在求職心切、心理較爲脆弱、對於物質誘惑難以抗拒,個別人存在一夜暴富的心態,同時社會經驗嚴重缺乏等弱點。另外目前網絡傳銷發展迅速,而大學生正是互聯網應用的主力軍,更容易接觸到這類“騙局”。

青年之聲:“李文星”們因爲急於求職而被騙甚至隕命的事情讓大家都覺得很心痛。您對青年分辨傳銷組織和正規公司,甄別工作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哪些建議?

李樹軍:傳銷的明顯特徵:⑴傳銷的商品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有的傳銷商品根本沒有任何使用價值和價值,服務項目純屬虛構;⑵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並非來源於銷售產品或服務等所得的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

因此如果所求職公司與上面描述相同,就應該予以警惕了。具體的建議是,求職時首先要確定是正規的渠道發佈的信息,個人發佈簡歷也應該在正規平臺發佈。其次應當對求職單位進行覈實,做深入瞭解,避免上當。再次就是面試前可以通過網絡或熟人提前熟悉面試地點。

阻擊違法傳銷組織,不僅僅是國家相關部門的責任,也與每一個社會公民息息相關。挽救一個人,就是挽救一個家庭。“青年之聲”還將繼續追蹤關注此次事件,爲維護青少年權益做出實際行動。

原標題:律師解讀李文星事件:打擊傳銷應降低定罪標準 創新監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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