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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不滿被法院拘留侮辱誹謗法官 被罰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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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廣西一“老賴”不滿被法院拘留侮辱誹謗法官,被罰款五千元

“老賴”不滿被法院拘留侮辱誹謗法官 被罰五千元
“南寧中院”微信公衆號 圖

近日,(廣西南寧)西鄉塘區法院開出罰款決定書,對一名侮辱、誹謗執行法官的當事人林某處以5000元罰款。

林某系西鄉塘區法院一起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此前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西鄉塘區法院決定對其拘留。由於心生不滿,在解除拘留後其再次來到西鄉塘區法院執行局辦公室,對主辦案件的法官進行言語上的侮辱、誹謗。對於其行爲,西鄉塘區法院經過調查取證,作出對林某處以5000元人民幣罰款的罰款決定書,並責令其當場具結悔過。

當事人表達自己的訴求應當理性、合法,爲了一時之快,罔顧事實和法律,挑戰法律權威和尊嚴,最終將爲自己的行爲付出昂貴的代價。西鄉塘區法院將繼續切實維護法律尊嚴與司法權威,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對於嚴重干擾司法人員正常工作和生活、對法院訴訟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爲,必將依法從嚴處理。

[法治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南寧中院”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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