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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技進步獎得主被判貪污 二審發回重審獲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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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婁高明被判貪污罪,二審發回重審獲取保

二審裁定案件發回重審3個多月後,一審被判貪污罪的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廣東韶關學院教授婁高明獲取保候審。

國家科技進步獎得主被判貪污 二審發回重審獲取保
韶關市看守所釋放證明書 家屬供圖

3月21日,澎湃新聞()從婁高明妻子處獲知上述信息。當日上午,她到韶關市看守所將羈押在此的丈夫接回。看守所作出的釋放證明書顯示,因婁被取保候審,經韶關中院決定,對婁予以釋放。

現年52歲的婁高明是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二級教授,2005年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

國家科技進步獎得主被判貪污 二審發回重審獲取保 第2張
婁高明 資料圖

2003年,應韶關市政府的邀請,婁高明從廣東省農業科學院獸醫研究所(現廣東省農業科學院動物衛生研究所)引進至韶關學院,在廣東養豬業最集中的韶關進行教學研究工作。

2008年12月23日,韶關學院成立韶關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次年1月,婁被任命爲研究所所長。

澎湃新聞此前曾報道,2015年7月24日,婁高明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在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韶關市檢察院以婁高明涉嫌貪污罪,於2016年3月向韶關中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韶關市檢察院指控婁高明涉嫌貪污的事實共兩項。其中一項是他虛列、冒領3.9萬元科研項目參與人員勞務費。另一項是其在研究所任職期間,指示研究所的工作人員利用研究所的設備、原材料等資源,爲樂昌市紅蓮種豬場等6家企業或個人檢測生豬血清等病樣或培養、製作“自家疫苗”,然後收取這些企業或個人的檢測費、“自家疫苗”費,共計128萬餘元,據爲己有。

2017年1月5日,韶關中院認定婁高明“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犯貪污罪,判其有期徒刑6年。他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廣東高院。

婁高明的辯護律師辯稱,本案中沒有一家涉案公司與韶關學院簽訂協議委託學校服務,且韶關學院既無製作銷售疫苗的條件和資質,亦無對社會提供檢測的資質和許可,不存在疫苗費和檢測費這兩項收入,婁高明沒有貪污。

此外,他的辯護律師還認爲,本案中不存在科研經費可供貪污,相關錢款是婁高明多年兼職服務養豬戶所得,屬於依民事合同所獲合法收入;一審法院以“利用單位條件和便利”來認定貪污,使得兼職行爲都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2017年12月29日,廣東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爲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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